亚太股份:本次减持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9月1日讯,有投资者向亚太股份(002284)提问, 公司董事减持这样的利空为什么不提前公告,证券法符合规程吗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减持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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