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关于《关于公司股份收购之收购协议》,出让方应在45个自然日内完成过户是需满足“前述条件”,经向股东问询,目前“前述条件”尚未满足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10月20日讯,有投资者向浙江富润(600070)提问, 2021年8月17日浙江富润发布浙江富润关于相关方正式签署《关于公司股份收购之收购协议》,注明证监会合规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70%,现超过期限受让方未及时打款,且文件中注明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完成标的股份登记在受让方名下之日不超过本协议签署后45个自然日。现超45个自然日。打款和过户均未完成。对此贵公司有何说明?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出让方应在45个自然日内完成过户是需满足“前述条件”,经向股东问询,目前“前述条件”尚未满足,因此出让方无需再按此条款履行义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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