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本公司认为第一根据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无须更换中介

2022-01-21 08:44:31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1月21日讯,有投资者向大豪科技603025)提问, 董秘您好,对于复核材料制作的中介机构,是只由天元律师事务所一家中介机构制作,还是需要中信建投601066)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一齐制作?

  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证监会行政许可程序,复核工作由涉案中介的其他项目组进行复核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相关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20日中止本次重大资产审查。目前此次涉案中介立案调查已经结案,本公司与中介机构正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恢复审核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经公司核查本次重组中介机构及本次重组所有经办人员目前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本次重组中介机构及本次重组经办人员未受到影响本次重组申报或审核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本公司关注到投资者质疑准备效率甚至提出过更换中介的问题,本公司认为第一根据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无须更换中介,第二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所以更换中介只会让重组进展更加缓慢。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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