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济神州2021年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

2022-04-29 16:30:04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百济神州2021年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内容如下: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概览

我们是一家全球性、商业阶段的生物科技公司,专注于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创新性药物,旨在为全球患者改善治疗效果、提高药物可及性。

我们目前共有3款自主研发并获批上市药物,包括百悦泽(泽布替尼,一款用于治疗多种血液肿瘤的布鲁顿酪氨酸激酶(BTK)的小分子抑制剂)、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一款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及血液肿瘤的抗PD-1抗体)和百汇泽(帕米帕利,一款具有选择性的PARP1和PARP2小分子抑制剂)。百悦泽已在美国、中国、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超过45个市场获批。

百泽安和百汇泽目前也已在中国上市。我们已在中国建立了一支强大的、立足科学的、超过3,100名员工的商业化团队。通过利用我们在中国的商业化能力,我们获授权许可在中国市场商业化13款已获批药物。在全球临床开发及商业化能力的支持下,我们已与世界领先生物制药公司(如安进及诺华)建立合作,以开发及商业化创新药物。

我们致力于通过内部研发或与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共同推进同类最优或同类首创的临床候选药物,从而为全球患者开发具有影响力和可负担性的药物。我们拥有强大的临床前研究能力,拥有一支超过800人的研究团队和先进的自主研发技术平台,已成功将12款临床前药物候选物推进到临床阶段。目前我们的临床前研究项目超过50个,其中约一半有潜力成为同类首创或同类最佳项目。我们的自主临床开发能力深厚,包括拥有一支超过2,200名员工的全球临床开发团队,该团队正在为超过30种药物和候选药物执行90多项正在进行或已计划的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包括针对我们的产品组合所开展的超过30项关键性或潜在注册可用临床试验。产品组合中也涵盖了3款自主研发并已获批的药物。我们的临床试验入组了超过14,500名受试者,其中约半数是在中国以外入组。

我们已建立先进的生产能力,在中国和海外进行了全面布局。我们已在中国苏州和广州分别建立了先进的小分子及大分子生物药生产基地以支持产品开发及商业化。苏州生产设施年产能约1亿粒片剂和胶囊,我们正在苏州新建一座小分子制造工厂,建成后年产能可达6亿剂固体口服制剂。我们在广州拥有先进的生物制剂生产设施,一期工厂和二期工厂产能达24,000升,三期工厂建成后,总产能将达到64,000升。我们还计划在美国新泽西州建立一座商业化阶段的生物制剂生产和临床研发中心。我们也与高质量的合约生产机构(CMO)合作,生产自主研发的临床阶段和商业化产品。

自2010年成立以来,我们已成为一家全方位一体化的全球性公司,在包括中国、美国、欧洲及澳大利亚等2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8,000名员工。

2.最近的业务发展

2022年4月15日,我们宣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已批准百泽安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化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

2022年4月6日,我们宣布百泽安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全身化疗的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以及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上市许可申请(MAA)已获得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受理,目前正在审评中。该申请由百泽安欧洲许可持有人诺华提交。

2022年3月15日,我们与Medison Pharma(一家全球性制药公司,聚焦于为全球患者提高对创新疗法的可及性)宣布以色列卫生部已批准百悦泽用于治疗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成年患者,同时百悦泽用于WM患者的二线或三线治疗也已纳入以色列国家医保。

2022年3月11日,我们宣布NMPA已附条件批准百泽安用于治疗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微卫星高度不稳定型(MSI-H)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dMMR)的成人晚期实体瘤患者。

2022年3月3日,我们宣布加拿大卫生部已批准百悦泽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抗CD20疗法的边缘区淋巴瘤(MZL)成人患者。

2022年2月22日,我们宣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受理百悦泽用于治疗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sNDA)。

CLL是成人中最常见的白血病类型。根据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PDUFA),FDA做出决议的目标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我们宣布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已受理百悦泽用于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患者和边缘区淋巴瘤(MZL)患者的两项新适应症的上市许可申请。

2022年2月19日,我们宣布百悦泽已经取得瑞士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成人患者,或作为不适合化学免疫治疗WM患者的一线治疗方案。此前百悦泽已被授予“孤儿药”资格认定。

2022年1月28日,我们宣布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已受理百悦泽用于治疗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sNDA),并授予百悦泽突破性疗法认定(BTD)。

2022年1月20日,我们宣布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接受了百悦泽的sNDA,用于治疗WM成人患者。

2022年1月6日,我们宣布NMPA批准了百泽安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二线或三线治疗。

2021年12月20日,我们宣布与诺华达成选择权、合作和授权许可方面的协议,双方将在北美、欧洲和日本共同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百济神州在研TIGIT抑制剂欧司珀利单抗(ociperlimab)。

此外,双方还协议授予百济神州在中国境内指定区域(广阔市场)营销、推广和销售泰菲乐(达拉非尼)、迈吉宁(曲美替尼)、维全特(帕唑帕尼)、飞尼妥(依维莫司)以及赞可达(塞瑞替尼)--共5款已获批的诺华抗肿瘤药物的权利。2022年3月,我们开始对这五款产品进行商业化。

2021年12月20日,我们宣布百济神州生物岛创新中心(BIC)在中国广州揭幕,将助力科学家和企业家加速开发具有高度差异化的前沿医学创新成果。BIC是一个以创新者为中心的孵化器,建立在百济神州支持探索新途径以满足世界各地患者需求的目标之上。

2021年12月15日,我们宣布英国(UK)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已授予百悦泽在英国的上市许可,用于治疗符合条件的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成人患者,或作为不适合化学免疫治疗WM患者的一线治疗方案。

2021年12月14日,我们宣布与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维立志博)签订合作协议,授予百济神州LBL-007的全球研究、开发和生产许可,以及在中国境外的独家商业化权利。LBL007是一款靶向LAG-3通路的新型在研抗体。维立志博收到了一笔预付款,并在授权候选药物达成临床开发、监管批准和商业化后,有资格获得额外的里程碑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

2021年12月3日,我们宣布百泽安包括肺癌和肝癌的三项新增适应症,百悦泽一项新增适应症,以及百汇泽首次获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更新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2021年12月3日,我们宣布NMPA批准EUSA授权的萨温珂(注射用司妥昔单抗)用于治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人类疱疹病毒8型(HHV-8)阴性的多中心型Castleman病(MCD)成人患者,该疾病也称为特发性MCD(iMCD)。司妥昔单抗是一款单克隆抗体,已在美国、欧盟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获批。

2021年11月24日,我们宣布欧盟委员会(EC)批准百悦泽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至少一种治疗的成人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患者或不适合化疗免疫治疗WM患者的一线治疗。该批准适用于所有27个欧盟(EU)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2021年12月14日,我们宣布完成科创板发行,人民币股份于2021年12月15日在科创板开始交易,股票代码“688235”。在扣除承销商佣金和其他预计发行费用前,本次科创板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约为222亿元人民币,约合35亿美元。

2021年11月23日,我们宣布完成在新泽西州霍普韦尔的普林斯顿西部创新园区的用地收购,用于建设一个占地42英亩的全新先进的生产基地和临床研发中心。

2021年11月15日,我们与NewBridge Pharmaceuticals(一家致力于在中东和北非地区通过与全球性制药和生物科技企业合作,为药品准入建立纽带的专业性公司)宣布百悦泽在沙特阿拉伯获得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MCL成人患者。

2021年10月20日,我们与Nanolek(俄罗斯的一家专营进口替代药品与创新药生产的生物制药公司)宣布百悦泽已获得俄罗斯卫生部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MCL)成人患者。百济神州和Nanolek已签署独家分销协议,Nanolek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商业化百悦泽。

2021年10月11日,我们宣布百悦泽已在澳大利亚获批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疗法的套细胞淋巴瘤(MCL)成人患者。2021年10月8日,百悦泽在澳大利亚获得首次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疗法的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成人患者,或作为一线疗法用于治疗不适合化学免疫治疗的患者。

2021年9月17日,我们宣布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建议批准百悦泽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成人患者,或作为不适合化学免疫治疗的WM患者的一线治疗方案。

2021年9月15日,我们宣布FDA已授予百悦泽加速批准,用于治疗接受过至少一次抗CD20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R/R)边缘区淋巴瘤(MZL)成年患者。

2021年9月13日,我们宣布FDA已受理百泽安的新药上市申请(BLA),用于治疗既往经系统治疗后不可切除、复发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根据《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FDA对百泽安上市申请做出决议的目标日期为2022年7月12日。

2021年9月2日,我们宣布百悦泽获得FDA批准用于治疗成年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患者。

2021年8月23日,我们宣布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已受理百泽安联合化疗用于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NPC)患者一线治疗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BLA)。

2021年8月17日,我们与EUSA Pharma共同宣布NMPA已批准凯泽百(达妥昔单抗β)用于治疗12月龄及以上的高危神经母细胞瘤患者。

2021年8月5日,我们宣布智利公共卫生研究所(ISP)已批准百悦泽用于治疗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年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

2021年8月3日,我们宣布计划在美国建造一个新的生产和研发中心,选址位于新泽西州霍普韦尔的普林斯顿西部创新园区。百济神州已签署一项采购协议,收购一块面积约42英亩(约17万平方米)的场地,其中超过100万平方英尺(约9.3万平方米)为可开发地产,用于建设一个世界一流的基地,包括商业化生物制剂生产、临床研发中心以及百济神州药物警戒创新基地。

2021年7月27日,我们宣布加拿大卫生部已批准百悦泽用于治疗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

2021年7月9日,我们宣布NMPA已经附条件批准凯洛斯(KYPROLIS,注射用卡非佐米)与地塞米松联合适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R/R)多发性骨髓瘤(MM)成人患者,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2种治疗,包括蛋白酶体抑制剂和免疫调节剂。

2021年7月8日,我们宣布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已受理百泽安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化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BLA)。

2021年6月23日,我们宣布NMPA已批准百泽安用于晚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同时,NMPA已附条件批准百泽安用于治疗至少经过一种全身治疗的肝细胞癌(HCC)患者。

2021年6月19日,我们宣布NMPA已授予百悦泽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患者。

2021年6月9日,我们和Shoreline Biosciences宣布达成全球独家战略合作,联动Shoreline的iPSC NK细胞技术与百济神州的临床前研发和临床开发能力,开发并商业化一系列基于NK细胞疗法的产品组合,用于治疗各类恶性肿瘤。

2021年6月8日,我们宣布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已受理百泽安用于治疗既往经治、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型(dMMR)实体瘤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

2021年5月19日,我们宣布FDA已受理百悦泽用于治疗先前接受过至少一项CD20导向疗法的成年边缘区淋巴瘤(MZL)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NDA)并授予其优先审评资格。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PDUFA)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

2021年5月7日,我们宣布NMPA已授予PARP抑制剂百汇泽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化疗、伴有胚系BRCA(gBRCA)突变的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

2021年4月20日,我们宣布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已受理百泽安联合两项化疗方案用于治疗一线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NDA)。

2021年4月8日,我们宣布NMPA已批准广州生物药生产基地用于开展百泽安的商业化生产。

2021年3月5日,我们宣布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已受理百泽安用于治疗接受铂类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二或三线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

2021年3月2日,我们宣布加拿大药监部门已批准百悦泽用于治疗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患者的新药上市申请。

2021年2月27日,我们宣布百悦泽已获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卫生和预防部批准,用于治疗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

2021年2月17日,我们宣布FDA已受理百悦泽用于治疗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NDA),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PDUFA)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

2021年1月25日,我们与EUSA Pharma宣布NMPA已受理萨温珂(注射用司妥昔单抗)的上市许可申请(BLA)并纳入优先审评。

2021年1月14日,我们宣布NMPA已批准百泽安联合两项化疗方案用于治疗一线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

2021年1月12日,我们宣布与诺华达成一项合作与授权协议,在多个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欧盟成员国、英国、挪威、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俄罗斯和日本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百泽安。双方将在上述国家对百泽安进行共同开发,其中诺华将在过渡期后负责注册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开展商业化活动。此外,双方均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临床试验以评估百泽安联合其他抗肿瘤疗法的潜在用药组合;百济神州可在北美地区共同进行产品销售,其中部分运营资金将由诺华提供。

2021年1月11日,我们宣布与Strand Therapeutics达成基于新一代多功能mRNA技术开发实体瘤肿瘤免疫疗法的合作。

二、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行业情况及研发情况说明: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我们是一家全球性、商业阶段的生物科技公司,专注于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创新性药物,旨在为全球患者改善治疗效果、提高药物可及性。

1.我们的商业化及注册阶段产品

1.获加速批准。针对该适应症的持续批准将取决于确认性试验中临床获益的验证和描述。

2.获附条件批准。针对此类适应症的

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确认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结果。

3.该批准适用于所有27个欧盟(EU)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4.美国:对于既往系统性治疗后不可切除的复发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欧洲: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全身化疗的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以及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

5.诺华正在探索泰菲乐和迈吉宁两款药物的联合用药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适应症。

6.用于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靶向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

7.根据与诺华的一家附属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签订的市场开发协议,百济神州有权在中国广阔市场推广和营销,取决于依据此协议条款的职责移交。

缩略语:ALK=间变性淋巴瘤激酶;BLA=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BRAF=B-激活加速纤维肉瘤;CLL=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dMMR=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ESCC=食管鳞状细胞癌;HCC=肝细胞癌;MCL=套细胞淋巴瘤;MEK=丝裂原活化蛋白激酶/细胞外调节蛋白激酶;mTOR=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MSI-H=微卫星高度不稳定型;MZL=边缘区淋巴瘤;NSCLC=非小细胞肺癌;R/R=复发/难治性;S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UC=尿路上皮癌;VEGFR=血管内皮细胞生长因子受体;WM=华氏巨球蛋白血症。

我们商业化以下自主开发的癌症药物:百悦泽百悦泽(泽布替尼胶囊,zanubrutinib)是一种设计旨在最大化布鲁顿酪氨酸激酶(BTK)占有率、最小化脱靶效应的第二代小分子BTK抑制剂。BTK是B细胞受体(BCR)信号通路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多种淋巴瘤中细胞增殖及细胞存活的重要调节因子。BTK抑制剂阻断BCR诱导的BTK激活及其下游信号,从而导致部分被称为B细胞的恶性白血细胞的生长抑制及细胞死亡。泽布替尼是一种与BTK共价结合的口服活性抑制剂,导致酶的不可逆失活。

我们目前正在美国、中国、欧洲、英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市场销售百悦泽。

在美国,百悦泽在2019年11月获得加速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MCL)成人患者,此后也获批用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含抗CD20治疗方案的复发或难治性(R/R)边缘区淋巴瘤(MZL)患者。MCL与MZL适应症是基于总缓解率在加速批准条件下获批。针对这些适应症的持续批准将取决于确证性试验中临床获益的验证和描述。

此外,美国FDA已受理一项百悦泽用于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成年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NDA),根据《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FDA对此项上市申请做出决议的目标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

在欧洲,百悦泽获得欧盟委员会(EC)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或作为一线疗法用于治疗不适合化疗免疫治疗的WM成人患者。该批准适用于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百悦泽也在英国和瑞士获批上市。此外,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已受理百悦泽用于治疗MZL患者和用于治疗CLL患者的两项上市申请。

在中国,百悦泽已获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MCL成人患者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CLL或SLL成人患者,以及用于治疗R/R WM患者。此外,NMPA已受理一项百悦泽用于治疗CLL或SLL初治成人患者的sNDA。2021年12月,我们宣布百悦泽用于治疗WM的适应症进入国家医疗保障局(NSHA)发布的新版国家医保目录(NRDL)。目前,百悦泽获批的三项适应症已全部进入国家医保目录。

百悦泽也在澳大利亚获批用于治疗WM和MCL,在加拿大获批用于治疗WM、MCL和R/R MZL,在韩国获批用于治疗R/R MCL和R/R WM,以及在以色列、阿联酋等其它多个新市场获批。截至2022年4月15日,百悦泽已在超过45个市场获批。

百泽安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tislelizumab)是一种针对免疫检查点受体程序性细胞死亡蛋白1(PD-1)的人源化IgG4单克隆抗体,设计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与Fc受体γ(FcγR)结合。这被认为在激活巨噬细胞的吞噬作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尽量减少其对T效应细胞的负面影响。

截至2022年4月15日,百泽安在中国获批用于八项适应症包括完全批准用于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联合化疗的一线治疗;晚期非鳞状NSCLC患者联合化疗的一线治疗;针对既往接受铂类药物化疗后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患者的二线或三线治疗;以及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化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

百泽安已在中国获NMPA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至少经过二线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患者;治疗接受含铂化疗失败包括新辅助或辅助化疗12个月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PD-L1高表达的尿路上皮癌(UC)患者;治疗至少经过一种全身治疗的肝细胞癌(HCC)患者;以及治疗既往经治、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微卫星高度不稳定型(MSI-H)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dMMR)的实体瘤患者。这些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随机对照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结果。2020年,百泽安治疗cHL和UC的适应症被纳入NRDL;2021年,非鳞状NSCLC、鳞状NSCLC和HCC也被纳入,已涵盖其所有5个符合条件的获批适应症。

此外,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正在评审1项已提交的百泽安补充新增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sBLA):针对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NPC)患者的一线治疗。

我们正于全球和中国就实体瘤及血液学适应症开展广泛的关键性临床项目对替雷利珠单抗进行评估。我们已在中国和全球开展或完成了超过20项的潜在注册可用的临床试验,其中包括17项3期临床试验和4项关键性2期临床试验。

2021年1月,我们宣布与诺华达成合作与授权协议,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欧盟、英国、挪威、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俄罗斯和日本(“诺华区域”)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百泽安。

我们保留在诺华区域以外的全球商业化权利,并保留我们自有产品与百泽安联合使用的权利。

在美国,我们已经向FDA提交一项替雷利珠单抗针对既往全身治疗后不可切除的复发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ESCC患者的新药上市许可申请(BLA)。FDA对此项申请的PDUFA目标行动日期为2022年7月12日。在欧洲,替雷利珠单抗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全身化疗的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以及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上市许可申请(MAA)已获得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受理,目前正在审评中。此外,诺华已披露其计划在诺华区域内递交替雷利珠单抗的更多上市申请。

百汇泽百汇泽(帕米帕利胶囊,pamiparib)是一种选择性的聚腺苷二磷酸聚合酶1(PARP1)及PARP2的小分子抑制剂。帕米帕利已在临床前模型中证明了具有血脑穿透性和捕获PARP-DNA复合物等药理学特性。目前百汇泽作为单药或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多种实体恶性肿瘤正处于全球临床开发阶段。迄今为止,已有超过1300例患者入组百汇泽的临床试验。

在中国,百汇泽于2021年5月获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携带胚系BRCA(gBRCA)突变的复发性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该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百汇泽在该人群中的具有临床获益的确证性试验的结果。百汇泽的获批适应症已被纳入2021年的NRDL。

根据安进的独家授权许可,我们目前正在或计划在中国对以下抗肿瘤药物进行商业化:安加维安加维(XGEVA,地舒单抗,denosumab)是一种抗体RANK配体抑制剂(RANKL),在全球范围批准用于预防实体瘤骨转移及多发性骨髓瘤(MM)引起的骨相关事件(SRE)以及针对成人及骨骼发育成熟的青少年患者的骨巨细胞瘤(GCTB)。安加维已在全球70个以上的国家获得批准。

在中国,安加维已于2019年5月获附条件批准用于GCTB适应症,于2020年11月获附条件批准用于SRE适应症。我们于2020年7月开始在中国销售安加维。2020年12月,我们宣布安加维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用于治疗GCTB。

倍利妥倍利妥(BLINCYTO,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一种双特异性CD-19定向CD3的T细胞衔接蛋白,是首个且唯一一个获批的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蛋白(BiTE)免疫疗法。目前已获60个国家的批准用于治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患者。在中国,倍利妥已于2020年12月获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成年ALL患者。我们于2021年8月开始商业化倍利妥。

凯洛斯凯洛斯(卡非佐米注射液),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已获得超过60个国家的批准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MM)。凯洛斯于2021年7月在中国获批用于治疗R/R MM患者,我们于2022年1月开始商业化凯洛斯。

我们根据百时美施贵宝的独家授权许可于中国商业化以下抗肿瘤药物:瑞复美瑞复美(来那度胺)是一种口服免疫调节药物,于2013年在中国获批与地塞米松联合用药用于治疗先前曾接受至少一次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MM)成人患者。2018年2月,瑞复美获NMPA批准用于新的适应症,与地塞米松联合用药用于治疗不适合接受移植的既往未经治疗的MM成人患者。

2017年6月,瑞复美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2019年11月,我们宣布瑞复美在中国正式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2020年11月,NMPA批准瑞复美联合利妥昔单抗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治疗的成人滤泡型淋巴瘤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

维达莎维达莎(注射用阿扎胞苷)是一种已证明可逆转DNA高甲基化作用并促进后续基因重新表达的嘧啶核苷类似物。维达莎于2017年4月在中国获批用于治疗中危-2及高危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CMML)及急性髓系白血病(AML)、骨髓原始细胞为20-30%伴多系发育异常。2018年1月,维达莎开始在中国商业化。

维达莎是中国MDS治疗指南的一线推荐治疗方案。维达莎已于2018年10月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除瑞复美和维达莎外,我们先前在中国商业化ABRAXANE(注射混悬液用紫杉醇白蛋白质结合型)直至2020年3月,ABRAXANE在中国获批作为针对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无溶剂化疗。2020年3月25日,NMPA暂停在中国进口、销售和使用百时美施贵宝向我们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召回,目前未在中国销售。此项暂停决定是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合约生产机构的核查结果做出的。此外,2021年10月,百时美施贵宝向我们提供了180天的通知,声称终止我们在中国销售ABRAXANE的许可,对此我们提出异议。自ABRAXANE被暂停以来,我们没有任何关于ABRAXANE的销售,也预计ABRAXANE未来不会产生收入。我们已对百时美施贵宝发起了仲裁程序,主张百时美施贵宝已违反且仍在继续违反许可与供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根据EUSA Pharma的独家授权许可,我们目前正在或计划于中国商业化以下药物:萨温珂萨温珂(SYLVANT,注射用司妥昔单抗),一种白细胞介素-6(IL-6)拮抗剂,已获批准作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阴性及人疱疹病毒-8(HHV-8)呈阴性的特发性多中心Castleman病(iMCD)患者的治疗方案。萨温珂于2021年12月在中国获批用于治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人类疱疹病毒-8(HHV-8)呈阴性的多中心Castleman病(MCD)成人患者,该种疾病也称为特发性MCD(iMCD)。

凯泽百凯泽百▼(达妥昔单抗β,dinutuximab beta),一种人鼠嵌合单克隆GD2抗体。凯泽百▼获得NMPA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12月龄及以上的高危神经母细胞瘤患者,这些患者既往接受诱导化疗后至少达到部分缓解,且随后进行过清髓性治疗和干细胞移植治疗,也可用于伴或不伴有残留病灶的复发或难治性(R/R)神经母细胞瘤患者。我们于2021年12月开始商业化凯泽百▼。

我们根据百奥泰的独家授权许可于中国商业化以下产品:普贝希(BAT1706)普贝希是一款由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位于中国广州的处于商业阶段的生物科技公司)开发的安维汀(贝伐珠单抗)生物类似药。安维汀在中国已获批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肝癌及NSCLC患者。

2021年11月,普贝希在中国获得NMPA批准,并于2021年末上市,用于治疗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和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

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对普贝希进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的权利。百奥泰已于2020年11月向EMA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及向FDA提交BLA。

2.我们的产品管线

3.我们的商业及临床阶段候选药物

下文列示我们的商业及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及部分临床试验的临床数据的说明。我们过往已经并拟继续在我们的新闻稿中及╱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KEx)及上海证券交易所(SSE)提交的公告中提供我们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的临床数据及/或主要结果,有关副本可于我们的网站“投资者”部分查阅。

百悦泽(泽布替尼),一款BTK抑制剂我们目前正于全球及中国的广泛关键性临床项目中,对泽布替尼作为单药疗法及联合其他疗法治疗多种淋巴瘤进行评估。临床前数据显示,泽布替尼对BTK靶点的专一性更高,对EGFR、ITK、JAK3、HER2和TEC等靶点则具有更高的选择性。另外,泽布替尼的药效动力学和药代动力学性质更佳,其生物吸收度和体内药物暴露量更高,因此对BTK的靶标作用更为完全及持续。临床I期试验结果显示,泽布替尼暴露量高于伊布替尼,于外周血及淋巴结隔室中可持续24小时实现对BTK靶点的抑制作用,靶点占有率接近100%。

临床开发项目及药政状况概览百悦泽目前已在全球超过45个市场获批,其中包括在美国、中国、欧盟、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截至2022年2月,我们通过内部团队以及我们5个分销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已提交了额外43份百悦泽上市许可申请。分销合作伙伴包括:Adium Pharma(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NewBridge Pharmaceuticals(中东和北非)、Erkim(土耳其)、Nanolek(俄罗斯)和Medison(以色列)。

基于迄今为止的临床数据,我们认为百悦泽具备潜在的同类最优的特性。我们正于多种适应症中开展广泛的全球关键性项目,包括9项注册性或注册可用临床试验。其中4项为3期临床试验,5项为注册可用2期临床试验。

我们已公布百悦泽单药头对头对比伊布替尼治疗WM的3期临床试验(ASPEN,NCT03053440)的结果,并已纳入全球多地的申请材料。我们也正在进行一项百悦泽对比苯达莫司汀及利妥昔单抗治疗初治CLL/SLL患者的3期临床试验(SEQUOIA,NCT03336333)以及头对头对比伊布替尼治疗复发或难治性CLL/SLL患者的3期临床试验(ALPINE,NCT03734016)。我们已完成SEQUOIA及ALPINE的患者入组并已分别公布了主要临床结果。我们的第4项3期临床试验为正在进行的针对初治MCL患者的3期验证性临床试验(NCT04002297)。此外,我们拥有5项已申报或正在进行的注册可用的2期临床试验,包括4项作为单药分别治疗复发或难治性MCL、复发或难治性WM、复发或难治性CLL/SLL及复发或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的临床试验(分别为NCT03206970、NCT03332173、NCT03206918及MAGNOLIA、NCT03846427)以及1项正在进行的联合佳罗华(奥比妥珠单抗)治疗复发或难治性滤泡淋巴瘤患者的关键性2期临床试验(ROSEWOOD,NCT03332017)。最后,我们也正在研究泽布替尼作为联合治疗针对DLBCL及CLL/SLL的若干临床试验,包括两项与维奈克拉联合用药治疗CLL/SLL。

我们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百悦泽的药政批准。2022年2月,我们宣布美国FDA已受理一项针对CLL/SLL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NDA),根据《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FDA对此项上市申请做出决议的目标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已受理MZL和CLL的两项上市申请。我们预计今年将继续收到全球申报的监管决定,包括10多个市场的潜在额外批准。我们已于2022年4月公布百悦泽对比伊布替尼针对二线CLL/SLL的ALPINE临床试验的最终缓解评估结果。最后,我们预期于2022年公布百悦泽与奥比妥珠单抗联合用药对比单一奥比妥珠单抗治疗R/R滤泡性淋巴瘤患者的全球关键性2期ROSEWOOD试验临床数据。

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一款抗PD-1抗体替雷利珠单抗是一款针对免疫检查点受体PD-1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其目前正于全球及中国的关键性临床试验中进行评估。为此,我们计划开展更多的作为单药及与标准疗法联用治疗多种实体及血液肿瘤的关键性试验。

临床开发项目与药政状况概览我们已在中国和全球启动或完成了超过20项的潜在注册可用的临床试验,其中包括17项3期临床试验和4项关键性2期临床试验,旨在支持全球和中国的药政申请。

我们针对肺癌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评估替雷利珠单抗对比多西他赛用于二线或三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3358875);两项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对比化疗用于治疗鳞状及非鳞状NSCLC的中国3期临床试验(分别为NCT03594747及NCT03663205);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对比化疗用于治疗一线SCLC的中国3期临床试验(NCT04005716);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含铂双重化疗作为NSCLC患者新辅助治疗的中国3期临床试验(NCT04379635);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欧司珀利单抗(ociperlimab)用于治疗PD-L1高表达且无EGFR敏感突变或ALK易位的一线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NSCLC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4746924);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欧司珀利单抗(ociperlimab)和同步放化疗用于治疗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NSCLC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4866017);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Sitravatinib对比多西他赛用于治疗使用化疗和抗PD-L1抗体后发生疾病进展的晚期NSCLC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4921358)。

我们针对肝癌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替雷利珠单抗对比索拉菲尼用于一线治疗HCC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3412773);用于治疗二线或三线不可切除的HCC的全球关键性2期临床试验(NCT03419897)。

我们针对胃癌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用于一线治疗胃癌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3777657);Zanidatamab联合化疗加或不加替雷利珠单抗用于一线治疗HER2阳性晚期胃癌和食管癌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5152147)。

我们针对淋巴瘤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替雷利珠单抗对比挽救化疗治疗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患者的中国3期临床试验(NCT04486391);治疗复发或难治性cHL患者的中国2期临床试验(NCT03209973)。

我们针对尿路上皮癌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的中国3期临床试验(NCT03967977);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膀胱癌患者的中国2期临床试验(NCT04004221)。

我们针对ESCC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替雷利珠单抗对比化疗用于二线治疗晚期ESCC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3430843);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用于一线治疗ESCC患者的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3783442);替雷利珠单抗对比安慰剂联合同步放化疗用于治疗局部型ESCC患者的中国3期临床试验(NCT03957590)。

最后,我们针对实体瘤和鼻咽癌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替雷利珠单抗治疗MSI-H/dMMR实体瘤患者的中国2期临床试验(NCT03736889);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用于一线治疗鼻咽癌患者的中国与泰国3期临床试验(NCT03924986)。

截至2022年1月,我们已经在35个国家招募超过9,000名受试者参与替雷利珠单抗临床试验,其中接近3,000名受试者来自于中国以外地区。这些临床试验包括11个用于全球药政审批的多地区注册性临床试验。迄今为止,我们的临床试验数据表明,替雷利珠单抗在治疗多个肿瘤类型总体而言耐受性良好并展现出抗肿瘤活性。

百汇泽(帕米帕利),一款PARP1及PARP2抑制剂百汇泽(帕米帕利,pamiparib)是一款聚腺苷二磷酸聚合酶1(PARP1)及PARP2的选择性小分子抑制剂,目前正作为潜在单一和联合疗法治疗多种实体瘤进行临床评估。基于百汇泽在临床前模型中表现出的大脑渗透性、高选择性、强大的DNA捕捉活性及良好的口服生物利用度,我们认为其与其他PARP抑制剂对比具有差异化的潜力。

临床开发项目及药政状况概览在中国,百汇泽于2021年5月获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携带胚系BRCA(gBRCA)突变相关复发性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该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百汇泽在该人群中的展示的临床获益的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结果。

此外,我们的临床开发计划包括作为针对铂敏感复发性卵巢癌患者维持治疗的3期临床试验(NCT03519230)、BRCA突变HER2阴性乳腺癌的2期临床试验(NCT03575065)、一线铂敏感胃癌患者维持治疗的2期临床试验(NCT03427814)及联合替莫唑胺治疗多形性成胶质细胞瘤的1b/2期临床试验(NCT03150862)。

我们预期将于2022年上半年公布铂敏感复发性卵巢癌患者的3期维持临床试验的主要结果。

欧司珀利单抗(BGB-A1217),一款TIGIT抑制剂欧司珀利单抗(BGB-A1217)是一种针对TIGIT的在研人源化IgG1变体单克隆抗体。欧司珀利单抗目前正在两项全球3期临床试验中进行评估,即与替雷利珠单抗联合用药治疗NSCLC的AdvanTIG-301(NCT04866017)和AdvanTIG-302(NCT04746924)。迄今为止,欧司珀利单抗开发项目已入组约800例患者,其中包括在肺癌、食管鳞状细胞癌和宫颈癌患者中进行的7项全球临床试验。

2021年12月,我们宣布与诺华达成一项选择权、合作及授权协议,在北美、欧洲和日本共同开发、生产和商业化欧司珀利单抗。

我们已完成AdvanTIG-202试验(NCT04693234)针对既往经治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的患者入组。我们预计在2022年启动其他关键性临床试验,并公布1期试验扩展队列的数据。

Lifirafenib(BGB-283)及BGB-3245,RAF抑制剂Lifirafenib是一款具有RAF单体及二聚体抑制活性的在研新型小分子抑制剂。Lifirafenib在临床前模型及携带BRAF V600E突变、非V600E BRAF突变或KRAS/NRAS突变的肿瘤患者中显示出抗肿瘤活性。我们在开发lifirafenib用于治疗丝裂原活化蛋白激酶(MAPK)通路畸变的癌症,包括BRAF基因突变及第一代BRAF抑制剂无效的KRAS/NRAS基因突变。我们认为,lifirafenib作为单一疗法或联合其他药物具有治疗黑色素瘤、NSCLC及子宫内膜癌等多种恶性肿瘤的潜力。

我们正与SpringWorks Therapeutics(SpringWorks)合作开展一项全球临床合作并启动1b期临床试验(NCT03905148),以评估lifirafenib与SpringWorks的在研MEK抑制剂mirdametinib(PD-0325901)联合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

除该合作外,我们与SpringWorks另外成立了MapKure, LLC,以开发一种由百济神州科学家发现的在研高选择性新一代RAF激酶抑制剂BGB-3245。MapKure目前正在进行BGB-3245治疗携带特定v-RAF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B(B-RAF)基因突变型晚期或难治性肿瘤患者的1期临床试验(NCT04249843)。

Sitravatinib,一款多激酶抑制剂2018年1月,我们与Mirati Therapeutics,Inc(Mirati)就Mirati的sitravatinib于亚洲(不包括日本及若干其他国家)、澳洲及新西兰的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达成独家授权许可协议。

Sitravatinib是一种在研选择性多激酶抑制剂,可有效抑制受体络氨酸激酶,包括RET、TAM家族受体(TYRO3、Axl、MER)及分裂家族受体(VEGFR2、KIT)。Mirati正对sitravatinib在治疗先前经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的难治性患者的多个临床试验中进行评估,包括于2019年启动的sitravatinib治疗NSCLC的3期临床试验SAPPHIRE。美国癌症研究协会(AACR)2021年会上公布的数据中展示了我们开展的sitravatinib与替雷利珠单抗联合用药治疗既往接受PD-1/L1抑制剂后复发/难治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和晚期铂类耐药卵巢癌(PROC)患者的1b期临床试验(NCT03666143)的两个队列。我们正在开展包括sitravatinib与替雷利珠单抗联用针对非小细胞肺癌的一项三期临床试验在内的多项临床试验对sitravatinib进行评估。

BGB-11417,一款Bcl-2小分子抑制剂BGB-11417是一款在研Bcl-2小分子抑制剂。我们已完成BGB-11417的临床前及新药临床试验申报前研究(IND),该研究显示出BGB-11417针对促凋亡蛋白Bcl-2的强效活性及高选择性。

这种分子显示出较维奈克拉更强效,有望克服维奈克拉的耐药性的潜力。此外,相对于Bcl-xL,它比维奈克拉更具有选择性。我们认为BGB-11417具备与百悦泽联合用药的有利条件。我们正于澳洲及美国进行一项1期临床试验(NCT04277637),用于研究BGB-11417及其联合泽布替尼治疗成熟B细胞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抗肿瘤活性。我们预计在2022年启动对BGB-11417的关键性临床试验。

BGB-A445,一款OX40激动剂抗体BGB-A445是一款在研针对OX40抗原激动剂抗体。作为非配体竞争抗体,BGB-A445不会破坏OX40与OX40配体结合。临床前实验显示,BGB-A445的有效性随着剂量增加而增加,而其他配体竞争抗体却随着剂量增加而减弱。BGB-A445也在临床前测试中显示出与若干其他药物联用的潜力,如替雷利珠单抗以及TLR9激动剂、PI3Kδ抑制剂、sitravatinib以及化疗。我们正进行BGB-A445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1期临床试验(NCT04215978)。我们预计在2022年上半年启动对BGB-A445(OX40)的剂量扩展部分。

zanidatamab(ZW25),一款靶向HER2双特异性抗体Zanidatamab是一款靶向HER2的新型在研Azymetric双特异性抗体,目前正处于与Zymeworks Inc.合作进行的临床后期开发阶段。我们拥有于亚洲(日本除外)、澳洲及新西兰的开发及商业化zanidatamab的权利。我们正在参与三项zanidatamab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第一项是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及胃癌的1/2期临床试验(NCT04215978)。乳腺癌组的治疗是zanidatamab与多西他赛联用,胃癌组联合zanidatamab与我们的PD-1抑制剂替雷利珠单抗及化疗联用。第二项临床试验是zanidatamab作为单药治疗晚期或转移性HER2扩增胆管癌患者的2b期临床试验(NCT04466891)。我们已在2021年年末启动一项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5152147),评估zanidatamab与化疗联合含或不含替雷利珠单抗治疗HER2阳性胃食管癌。我们预计在2022年完成2L胆管癌患者的入组。

BGB-A425,一款TIM-3抑制剂BGB-A425是一款针对T细胞免疫球蛋白及黏蛋白分子-3(TIM-3)的在研人源化IgG1变体单克隆抗体。我们正在进行BGB-A425与替雷利珠单抗联合治疗多种实体瘤的1/2期临床试验(NCT03744468)。

BGB-15025,一款小分子HPK1抑制剂BGB-15025是一款在研HPK1小分子抑制剂,HPK1是TCR信号的关键负反馈调节因子。临床前研究显示,对HPK1的抑制可增强T细胞的激活。此外,临床前研究表明,BGB-15025与替雷利珠单抗具有联合活性,并且具有广阔治疗窗口。我们已于2021年启动BGB-15025单药和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1期临床试验(NCT04649385)。这项试验正在全球的多个国家中进行。我们预计在2022年下半年启动对BGB-15025的剂量扩展部分。

4.我们的临床前项目

我们拥有专属的生物学研究平台,让我们能够研究和开发小分子及生物大分子。过去十年,该平台已研究出超过10项临床阶段药物,包括三款自主研发的分子。这三款分子已分别获美国、中国、欧盟及其他市场监管机构批准,目前在全球有多个待获批或计划提交的申请。该平台以可应用于肿瘤及其他领域的多种药物技术平台为基础,涵盖从肿瘤药物的早期发现到商业化的全流程技术系统。我们拥有开发小分子及抗体药物以及生产我们自有药物及潜在的其他药物的核心技术平台。我们目前有超过50个临床前项目,其中一半有潜力成为同类最佳或同类首创。

我们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将多个临床前候选药物推向临床试验。我们相信有机会能将替雷利珠单抗与临床前的候选药物联用,以针对癌症免疫周期中的多个节点。我们也可能会寻求开发伴随式诊断,帮助确定最有可能从我们药物及候选药物中获益的患者。

(二)主要经营模式

我们是一家覆盖早期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规模化药物生产与商业化全链条的全球性生物科技公司,成立以来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架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临床、采购、生产、销售等体系。我们主要经营模式具体如下:

1.研发模式

我们开发了癌症生物学自有平台,着力研究肿瘤免疫系统相互作用和原发瘤活检在开发新的癌症模型中的作用与价值。目前,我们已建立多样的抗肿瘤靶点及药物技术平台,研发体系覆盖分子靶向药物、免疫肿瘤学疗法、联合疗法等,研发引擎可实现与生产和临床开发无缝衔接。

我们创新药物的研发流程包括临床前研究阶段、临床试验阶段、上市申请阶段、产品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研究阶段。

2.采购模式

我们下设采购部,按照GMP的要求对我们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起始物料、辅料、包装材料,以及合同研发服务等进行采购。

秉承“公平及公开”原则,我们已制定《全球采购政策》《全球合同政策》《供应商评估、选择和签订合同标准操作程序》等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明确采购流程、合同执行及质量控制相关操作指引,确保采购决策流程的透明。我们已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并致力于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及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公司产品始终按照GMP等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3.生产模式

我们的产品主要通过两种模式进行生产:自主生产及通过第三方CMO生产。我们及第三方合约机构的生产设施已通过环评审查和GMP认证,并严格按照新版GMP要求和药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我们已制定了一整套生产和质量管理标准操作流程和规范,并且在生产流程中严格执行。

4.销售模式

我们主要销售产品分为两种类型,即自主研发产品和授权销售产品。针对不同产品类型,我们采用了两种销售模式。对于授权产品,我们采用总代理商的模式进行销售,我们在境内的总代理商将产品销售给每个省的经销商,并最终触达终端医院和药店;对于自主研发产品,我们在中国主要采用了行业通行的“经销商负责物流配送、产品事业部负责专业化学术推广”的销售模式,在每个省择优选择具有GSP资质的经销商,与其签订《产品分销协议》,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将药品在授权区域内调拨、指定配送至医院或者药店,并最终销售给患者。

(三)所处行业情况

1.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我们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和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我们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

a)行业的发展阶段与基本特点

i.全球抗肿瘤药物市场发展情况全球抗肿瘤药物市场蓬勃发展,尤其是在免疫治疗出现后,推动了抗肿瘤药物市场的进一步增长。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全球抗肿瘤药物市场规模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3,048亿美元,至2030年将进一步增长到4,825亿美元,2025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9.6%。

ii.美国抗肿瘤药物市场发展情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美国抗肿瘤药物市场规模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1,415亿美元,至2030年将进一步增长到2,219亿美元,2025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9.4%。

iii.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发展情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在中国药物市场当中,抗肿瘤药物市场销售近些年来一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癌症治疗方法的进展促使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未来几年继续处于上升态势。预计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在2025年将会达到人民币4,162亿元,到2030年达到人民币6,831亿元,2025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0.4%。

iv.全球肿瘤免疫市场发展情况在全球市场,肿瘤免疫治疗是一种相对新兴的肿瘤治疗手段,并因其相对更好的疗效逐渐给更多的患者群体带来新的治疗选项。相关产品包括细胞免疫治疗、细胞因子、肿瘤疫苗、抗体及其它肿瘤免疫产品。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全球肿瘤免疫治疗市场预计于2025年将会达到1,082亿美元,并将持续以16.3%的复合年增长率于2030年增长至2,298亿美元。

v.美国肿瘤免疫市场发展情况免疫治疗在美国因其良好的疗效而增长迅速。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美国肿瘤免疫治疗市场预计于2025年将会达到572亿美元,并于2030年增长至1,147亿美元,2025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4.9%。

vi.中国肿瘤免疫市场发展情况在中国,由于肿瘤患者人数的增多,新一代免疫治疗药物的涌现,肿瘤免疫治疗市场增长迅速,中国肿瘤免疫治疗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在2025年增长至人民币889亿元,并将持续以25.1%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至2030年的人民币2,728亿元。

b)行业的主要技术门槛

i.研发及生产工艺开发难度大就化学药物而言,通常其工艺开发涉及对于最优化的合成路线、工艺原理以及工业生产过程的探索,而这一过程贯穿药物开发始终,技术要求较高,是药品生产者获得经济、高质量产品的关键保证。企业需要使用充足的资金和科学人员,以保证对于原辅料的质量把控,并不断进行工艺优化。生物药结构普遍较化药更为复杂,生物创新药需要10-15年的研发和临床试验时间;生物药的工艺开发流程也更为繁琐,总耗时更长,投入资金更大,结果的不确定性更高,带来更高的研发难度和更大的挑战。

ii.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困难临床试验患者招募是药品研发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整个临床试验的过程中,所面临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发现、招募、入组并保证受试者顺利完成试验。受试者的入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临床试验(特别是注册试验)的完成进度,越早完成入组计划,意味着药物也将越快上市。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新药开发过程中,患者招募可能存在延迟,因此导致成本增加或可能影响临床试验计划完成的时间或结果,对推动在研药品的开发产生不利影响。

iii.规模化生产对供应链要求较高就生物药生产而言,生物大分子的复杂结构及对制造过程和储存环境的变化高度敏感,增加了对质量控制的挑战,规模化生产对工艺技术的要求高,且建立符合GMP的生物药生产设施的投资大、建设周期长。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能否保证生物药产品及时和充足的供应成为了生物药成功商业化的挑战之一。

2.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作为一家全球性生物科技公司,我们创造了诸多行业先例。通过全方位一体化的创新药研发能力,我们已成功研发出第一个中国自主研发并获美国FDA加速批准上市、欧洲EMA获批的抗癌新药,同时也是第一个中国自主研发并获美国FDA突破性疗法认定的抗癌新药、第一个获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国产BTK抑制剂百悦泽(BRUKINSA)。我们亦成功开发出国内首个获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尿路上皮癌的抗PD-1单抗药物百泽安、国内首个获批用于治疗涵盖铂敏感及铂耐药复发卵巢癌(OC)患者的PARP抑制剂百汇泽等产品,我们拥有多元化的自研和合作产品管线,体现了我们卓越的创新药物研发能力。成立以来,我们在中国建立了一支高效的临床前研究团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早期临床研发管线,并已将12款自主研发临床前候选药物推进到临床试验和商业化阶段。此外,我们在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等地区建立了一支执行能力强大的超过2,200名员工全球临床开发团队,为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中全球临床布局和运营的领导者。我们的全球临床开发团队正在为超过30种药物和候选药物执行90多项正在进行或已计划的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包括针对我们的产品组合所开展的超过30项关键性或潜在注册可用临床试验。我们的临床试验入组了超过14,500名受试者,其中约半数是在中国以外入组。在全球临床开发及商业化能力的支持下,我们已与世界领先生物制药公司(如安进及诺华)建立合作,以开发及商业化创新药物。2016年,我们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成为首个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创新型生物科技公司;2018年登陆香港联交所,成为首个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双重一级上市的公司,也是首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创收前生物科技公司之一;2019年6月,我们成为首家通过收入/市值测试,由创收前生物科技板块(Chapter 18A)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转为普通上市的公司。2021年12月我们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成为首个在纳斯达克、港交所和上交所科创板三地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签署日,我们在所有上交所科创板、港交所主板上市的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中为最大市值的生物科技公司。出色的创新药研发能力、丰富的管线产品储备、强大的内部能力、已经在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中建立的全球临床布局和运营的领导地位、与国际领先的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达成的多项合作以及来自境内外资本市场的高度认可,使我们有潜力成为植根中国、全球领先的生物科技公司。

3.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300832)、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a)创新靶点和创新疗法不断涌现

现有免疫检查点药物如PD-1/PD-L1抑制剂,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PD-1/PD-L1抑制剂可能引发正常组织免疫攻击,造成脱靶损伤。另外PD-1/PD-L1抑制剂存在耐药问题而无法使所有患者持续获益,使得新的靶点药物成为重大需求。

针对创新靶点如TIGIT、OX40等新靶点药物逐渐进入临床试验并取得快速发展,未来新靶点药物的上市将成为现有免疫治疗格局的极大补充,使更多的患者获益。

b)药物与靶点联合治疗成为趋势

由于单一类型的药物使用存在各种局限性,药物的联合使用将成为发展趋势。临床研究表明PD-1/PD-L1抗体联合化疗药物或其它类型的免疫疗法可能获得明显的疗效提升。如PD-1/PD-L1抑制剂与CTLA-4抑制剂联用可以增强激活免疫细胞。随着药物研究的持续进展以及用药经验的临床循证经验得到不断地丰富和补充,药物联合治疗的图谱将会越来越完善。

c)个性化精准治疗成为可能

现有肿瘤免疫疗法难以使所有患者持续获益,原因之一是肿瘤免疫治疗的强度和响应时机由肿瘤细胞本身、宿主和肿瘤微环境决定,个体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异质性的差异。随着基因测序技术的发展和检测效率的提高,使得根据患者自身的肿瘤状况进行精确的免疫治疗成为可能。未来,个性化的药物选择和诊疗方案将会进一步扩大肿瘤免疫治疗的惠及比例。

d)产品适应症持续拓展

以PD-1/PD-L1疗法为代表的肿瘤免疫治疗在临床上不断在新的适应症中进行疗效和潜能的探索。比如全球第一个PD-1抑制剂OPDIVO,在继最先获批用于黑色素瘤和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后,由于其在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结直肠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鳞癌、肾癌等癌种中的疗效,也逐步获得美国FDA在相关适应症中的批准。预计在未来,由于不断的临床探索,免疫治疗将被用于更多的肿瘤治疗领域,为更多的患者带来新的治疗方案。

(四)核心技术与研发进展

1.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基于已掌握的可应用于肿瘤学及其他领域的多种药物技术平台,我们已搭建起一套完整的从抗肿瘤药物早期发现到商业化的全流程技术体系。在小分子、抗体类药物研发及新药物的生产等方面,我们分别建立了如下13个核心技术平台。

我们同样重视将早期研发成果转化为创新药物的研究过程,并设立了相关的检测与分析平台,从而实现高效的项目管理,并达到研发与生产和临床之间的无缝衔接。我们在研发成果转化方面建立了4个核心技术平台。

2.报告期内获得的研发成果

报告期内,我们的各项新药研发项目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

产品获得批准或向监管部门呈交审批为代表医药企业研发成果的重要节点,公司在报告期内获得产品批准或向监管部门呈交审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稳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在研发管线的研发进度。报告期内,新增中国发明专利6个、中国实用新型1个、中国外观设计1个、美国发明专利8个。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21个、美国专利38个、中国实用新型1个、中国外观设计2个、中国专利申请和美国专利申请若干个、PCT国际申请及其相应的国家申请若干个。

3.研发投入情况表研发投入总额较上年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

1.拥有全方位一体化平台的全球性生物科技公司

自2010年成立以来,我们已由一家研发型生物科技公司成长为全面整合的一体化全球性生物科技公司,拥有涵盖临床前研究、临床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等创新药开发全周期的能力。

我们拥有强大的临床前研究能力,拥有一支超过800人的研究团队和先进的自主研发技术平台,已成功将12款临床前药物候选物推进到临床阶段。我们自主研发的药物候选物在临床前数据中体现了产品差异性,目前我们的临床前研究项目超过50个,其中约一半有潜力成为同类首创或同类最佳项目。在药物研究方面,我们的科学顾问委员会提供协助,该委员会由深耕癌症药物研发的全球知名专家组成,并由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所长、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王晓东博士领导。此外,我们还与中国重要的癌症中心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以开发针对特定癌症的药品组合。

我们已建立全球化的临床开发能力,较国内其他生物科技公司更加成熟。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一个由2,200多名员工组成的内部临床开发与医学事务团队,同时在中国、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都有临床团队布局,该团队正在为超过30种药物和候选药物执行90多项正在进行或已计划的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包括针对我们的产品组合所开展的超过30项关键性或潜在注册可用临床试验。我们的临床试验入组了超过14,500名受试者,其中约半数是在中国以外入组。我们临床开发运营遵循国际标准,所有数据及临床试验设计均符合ICH国际标准。我们的全球临床开发能力使我们能够布局更加广泛的适应症领域,更高效地推进在研产品的临床进展,结合中国及全球的临床开发拓展全球市场,进而将临床开发项目转化为重大的商业机遇。

我们已建立先进的生产能力,在中国和海外进行了全面布局。我们已在中国苏州和广州分别建立了先进的小分子及大分子生物药生产基地以支持产品开发及商业化。我们按照中国、美国及欧盟监管规定的设计标准在苏州建立了多功能产业化基地,该基地被授予生产许可证以生产商业化量级的百悦泽与百汇泽供应中国市场。我们苏州的生产设施超过13,000平方米,包括一个年产能约1亿粒片剂和胶囊的小分子药物产品生产基地及一个为临床开发生产药物供应临床试验的2 x 500升产能的生物药临床开发生产设施。由于不断增长的商业和临床需求,我们正在苏州新建一座小分子制造工厂,年产能可达6亿剂固体口服制剂。这个面积近50,000平方米的工厂预计将取代我们目前的苏州基地,并为我们不断增长的产品管线中的小分子药物及候选药物提供支持。

我们将继续投资建设位于中国广州市占地面积约100,000平方米的先进的大分子生物制剂生产基地,一期工厂和二期工厂分别于2019年9月及2020年12月完工,建成产能达24,000升的生物制剂生产设施。一期工厂目前获批为中国市场进行百泽安端到端商业生产。三期工厂建成后总产能将达到64,000升。我们已经购买了当前工厂南部一块相邻土地,目前正在进行四期工厂的扩建,以为我们不断增长的产品管线中的大分子药物及候选药物提供支持。海外方面,我们目前已完成在新泽西州霍普韦尔的普林斯顿西部创新园区的42英亩(约17万平方米)用地收购,用于建设一个全新商业化阶段的生产基地和临床研发中心。初期建设将于2022年启动。该基地位于新泽西州州际公路I95走廊的战略位置,拥有丰富的人才库,还预留了超过100万平方英尺的可开发地产,以备进一步拓展以满足现有药物及管线的需求。我们也与优质CMO如Catalent和勃林格殷格翰订立商业化合约生产协议,包括与Catalent签订商业供应协议在美国生产百悦泽,以及与勃林格殷格翰中国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在上海生产百泽安。

我们已在中国、美国和欧洲建立商业化团队。通过与新基合作,我们自2017年起即开始进行药物销售,与领先的医院、关键意见领袖和医疗专业人士建立了深入的联系,为我们后续自主研发产品的商业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已在中国建立了一支强大的、立足科学的商业化团队,在中国拥有超过3,100名员工,对市场进行广泛且深入的覆盖,并由经验丰富的执行领导团队带领,在中国对3款自主研发并获批上市药物以及13款获授权许可药物进行商业化。通过自主研发和外部合作产品引进,我们建立起了一个丰富的肿瘤药物商业化产品组合,致力于成为首选合作伙伴并尽可能与合作伙伴实现共赢。我们计划进一步利用我们的中国商业化组织,在规模、速度及质量上创造优势,以持续建立我们在中国的商业化领导地位。我们已于美国商业化百悦泽,并已拥有一支专注于血液肿瘤治疗领域的商业化团队。随着我们进一步扩展多种新适应症的获批,百悦泽在美国的销售规模实现了持续增长。在欧洲,百悦泽治疗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已于近期获批,我们正在欧洲各国上市该产品。此外,我们的商业化能力已分别通过我们的附属机构和经销商合作伙伴已扩展至加拿大和拉丁美洲。在亚太地区,我们已经或计划在包括中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关键国家上市我们的产品。我们希望通过在美国、中国、欧洲及其他国际市场持续提供高效和具有差异化的药物,在全球建立领先的生物科技公司的声誉。

2.自主研发的产品已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获批上市,开拓全球市场

我们已有三款自研抗肿瘤产品获批上市,具备重大商业潜力。

百悦泽(BRUKINSA)为我们自主研发的潜在同类最优的第二代BTK小分子抑制剂,具有已获证实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目前已在包括美国、中国、欧盟(27个成员国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沙特阿拉伯、厄瓜多尔、以色列、韩国等全球超过45个市场获批,另有针对多种适应症的40余项新药上市申请正处于药政审评中。百悦泽在中国获批的三项适应症已全部进入国家医保目录。此外,美国FDA已受理一项百悦泽用于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成年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sNDA),根据《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FDA对此项上市申请做出决议的目标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已受理百悦泽用于治疗MZL患者和用于治疗CLL患者的两项上市申请。NMPA已受理一项百悦泽用于治疗CLL或SLL初治成人患者的sNDA。我们正于多种适应症中开展广泛的全球关键性项目,在超过25个国家开展了30多项临床试验,包括9项注册性或注册可用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超过4,000人,其中超过3,000人来自海外入组。百悦泽具有巨大的商业潜力,其所处BTK抑制剂市场增长迅速,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在全球范围内,BTK抑制剂在2025年全球市场规模将达到200亿美元;中国BTK抑制剂市场规模预计将于2025年增长至131亿元人民币。2021年百悦泽销售额超过14亿元。

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为我们自主研发的人源化IgG4抗PD-1单抗产品,已于中国获批用于八项适应症。2020年,百泽安治疗R/R cHL和2L+UC的适应症被纳入NRDL;2021年,1L非鳞状NSCLC、1L鳞状NSCLC和2L/3L HCC也被纳入,已涵盖其所有5个符合条件的获批适应症。此外,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正在评审1项已提交的百泽安补充新增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sBLA):针对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NPC)患者的一线治疗。在美国,针对治疗二线鳞状食管癌(ESCC)的新药上市申请已获FDA受理,根据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PDUFA),FDA做出决议的目标日期为2022年7月12日。在欧洲,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全身化疗的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以及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上市许可申请(MAA)已于2022年4月6日获得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受理,目前正在审评中。此外,诺华已披露其计划在其权利区域内递交替雷利珠单抗的更多上市申请。我们正于全球和中国开展广泛的关键性临床项目对替雷利珠单抗进行评估,在超过35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50项临床试验,包括在中国和全球启动或完成了超过20项潜在的注册可用的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超过9,000人,其中近3,000人来自海外入组。这些临床试验包括11个用于全球药政审批的多地区注册性临床试验。作为广谱抗癌产品,百泽安所属PD-1单抗药类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全球PD-1/PD-L1单抗市场预计于2025年达到626亿美元。中国PD-1/PD-L1市场规模预计将于2025年达到519亿元人民币。2021年百泽安销售额超过16亿元。

百汇泽是我们自主研发的一款小分子PARP抑制剂。在中国,百汇泽于2021年5月获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携带胚系BRCA(gBRCA)突变的复发性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百汇泽的获批适应症已被纳入2021年的NRDL。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在全球范围内,PARP抑制剂市场增长迅速,市场规模将在2025年达到123亿美元。中国PARP抑制剂市场迅速增长,预计将于2025年增长到约人民币147亿元。

未来,我们将通过强大的临床开发能力和全球化商业销售能力,不断推进在研适应症的获批并进一步增强商业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最大化上述产品的商业化潜力。

3.储备丰富、进度领先、快速扩张的在研药品管线,推动长期增长

除已获批的百悦泽(BRUKINSA)、百泽安和百汇泽外,我们还有9款自主研发产品处于临床阶段,涵盖小分子药物及大分子药物。

我们临床阶段自主研发药物包括欧司珀利单抗(ociperlimab、抗TIGIT单抗)、BGB-11417(Bcl-2小分子抑制剂)、BGB-A445(OX40激动性抗体)、BGB-15025(HPK1抑制剂)等9款产品,我们正在就其开展单药或联合临床试验,并积极探索与百悦泽(BRUKINSA)、百泽安等核心产品的联合用药潜力。其中,欧司珀利单抗是一种针对TIGIT的在研人源化IgG1变体单克隆抗体,目前的临床布局包括两项分别针对一线PD-L1高表达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和初治局部进展无法切除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全球临床三期,五项正在进行的临床二期试验,其中四项为全球临床二期覆盖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宫颈癌、食管癌等适应症。我们计划将在今年就欧司珀利单抗启动更多的关键性临床试验,并继续推进其他管线产品包括Bcl2抑制剂BGB-11417, OX-40抗体BGB-A445和HPK1抑制剂BGB-15025等药物候选物的临床进展。我们还有超过50个临床前项目,其中约一半有潜力成为同类首创或同类最佳项目。上述研发管线预计将为我们产品矩阵的不断拓展以及持续创新提供动力。

4.与全球知名医药公司达成战略合作

我们的全方位一体化创新药开发能力已获得业界普遍认可,并已与国内外知名生物科技或医药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商业化及在研产品管线,为我们未来发展提供更多驱动因素。我们已自合作伙伴引入13款授权商业化产品和20余款临床研发阶段产品。2017年,我们与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达成合作,获独家授权在中国大陆分销及推广瑞复美与维达莎等已获批癌症治疗药物。我们于2019年底与安进订立合作协议,负责安进抗肿瘤产品安加维、倍利妥及凯洛斯于中国大陆的商业化,并就一系列安进临床及临床前阶段抗癌管线产品的全球开发及中国商业化进行合作。2020年1月,我们与EUSA订立合作协议,授权我们在大中华地区开发和商业化萨温珂的权利和在中国大陆独家开发和商业化凯泽百的权利。此外,我们积极通过对外授权推进自主研发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发及商业化。我们于2021年1月宣布与诺华达成合作,将在北美、日本、欧盟及其他六个欧洲国家开发和商业化抗PD-1抗体百泽安。

2021年12月,我们扩大与诺华的合作,向诺华授予一项独家的、基于时间的选择权,以使诺华可以通过行使该选择权获得在北美、日本、欧盟及其他六个欧洲国家对我们的在研TIGIT抑制剂欧司珀利单抗进行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的独家许可。我们还有权在中国广阔市场营销和推广诺华5款已获批且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抗肿瘤药物,包括泰菲乐(达拉非尼)、迈吉宁(曲美替尼)、维全特(帕唑帕尼)、飞尼妥(依维莫司)以及赞可达(塞瑞替尼)。此外,我们还与Mirati Therapeutics、SpringWorks Therapeutics、Zymeworks、BioAtla、Seagen、Leap Therapeutics、Assembly Biosciences、百奥泰、丹序生物等多家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合作范围涵盖小分子药物、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ADC等多种创新疗法的研发与商业化。通过广泛的研发与商业化合作,我们将能够有力扩充产品管线、进一步扩大产品布局。

5.经验丰富、远见卓识的全球化管理团队

我们拥有一支具有全球化背景的高级管理团队,他们拥有涵盖整个药品开发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和出色的企业运营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创新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监管审批、生产运营、商业化等环节。我们的创始人王晓东博士是倍受尊敬的癌症领域科学家,是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和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第一任共同所长。我们的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主席John V.Oyler(欧雷强)先生是成功的创业家,拥有成功的创业与企业管理经验。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兼中国区总经理吴晓滨博士为前辉瑞中国总经理和辉瑞基本健康Pfizer Essential Health大中华区的区域总裁,拥有超过25年的制药行业经验。具有深厚行业知识的高级管理团队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拥有将科学愿景成功转化为在研药物、解决临床开发难点、通过监管部门批准及商业化创新药物的强大能力,将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风险因素

(一)尚未盈利的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373.30亿元。随着公司持续进行候选药物开发及寻求监管机构批准、扩张生产及制造设施、商业化在研药物(包括公司自主研发及获授许可的在研药物),公司存在未来继续亏损的风险,且该等亏损可能会在近期内进一步扩大。公司未来净利润规模部分取决于药物开发项目的数量及范围,以及该等项目相关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产生收入的水平、与第三方合作收取相关款项的时间和金额等。如果公司在研药物临床试验失败、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未能获得市场接受,则可能无法获得盈利。如公司未来无法保证持续盈利,则可能进而影响研发、生产及商业化等各项工作,从而可能使得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及持续运营能力受到影响。

公司存在大额累计及持续亏损,公司未来在研管线配套的生产线及在研管线产品研发需保持金额较大的投入。如果公司的药物无法获得及维持市场认可度,且推出及销售自主研发及授权引进药物经验有限导致商业化结果不及预期,公司亏损状态可能持续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持续扩大。若公司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1条所述的“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之一,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则上交所将对公司A股股票启动退市程序;若公司触发《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2条所述的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上交所将对公司A股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公司触及终止A股上市标准,则其A股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公司计划保留大部分可用资金及盈利用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增长。因此,公司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不会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有极大的酌情权。即使董事会决定宣派及派发股息,派发股息的时间、金额及形式(如有)将取决于未来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公司的资本要求及盈余、公司从子公司收到的分派金额(如有)、公司的财务状况、合约及监管限制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投资者投资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的回报可能完全取决于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在将来的价格升值。公司无法保证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将会升值,也无法保证维持投资者购买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的价格。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在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损失在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上的全部投资。

(二)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股东的净亏损为9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为99.7亿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373.3亿元,存在大额累计及持续亏损。

公司报告期内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亏损,主要原因是公司大部分产品管线仍处于新药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研发支出金额较大,该情形符合新药研发型企业的行业特征,具体原因为:

(1)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药品研发,研发管线较多,研发费用支出于报告期内呈现递增趋

势;

(2)公司报告期内销售的3款自主研发药品以及5款授权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尚不能覆盖成本及费用。

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我国继续加快实施已部署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目标、突出重点,攻克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创新药的研发,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匹配,所处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公司的药物无法获得及维持市场认可度的风险

公司的药物可能无法获得及维持医生、患者、第三方付款人及其他人士足够的市场认可。例如,目前化疗及放射治疗作为癌症治疗方式已相当成熟,医生可能会继续依靠该等治疗方式而将公司的药物排除在外。另外,医生、患者及第三方付款人相对于公司的产品可能更偏好其他创新药或仿制药。如果公司的药物并未达到或维持足够的可接受水平,公司的药物销售可能会受到影响,公司可能无法产生大量产品收入或实现盈利。

此外,即使公司的药物获得市场认可,如果新推出的产品或技术比公司的药物市场接受度更高,更具成本效益或导致公司的药物过时,则公司存在无法维持市场认可度的风险。

2、推出及销售自主研发及授权引进药物经验有限导致商业化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自主研发的BTK抑制剂百悦泽(BRUKINSA)正在中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销售,抗PD-1单抗百泽安和PARP抑制剂百汇泽在中国进行销售。此外,公司正在中国销售或计划销售多款由安进、诺华、百时美施贵宝和EUSA授权的抗肿瘤药物,比如百时美施贵宝的瑞复美和维达莎、安进的安加维、倍利妥和凯洛斯,以及EUSA的凯泽百等。

公司需要持续在中国、美国、欧洲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销售队伍,以支持公司自主研发药物(包括百悦泽(BRUKINSA)、百泽安和百汇泽)、授权引进药物及其他药物或候选药物的商业化,这将花费大量的资本开支、管理资源及时间。由于公司在药品商业化、建立及管理商业团队、进行全面的市场分析、获得国家许可及医保报销,或管理公司药物的分销商及销售队伍方面的经验有限,且公司将面临众多目前拥有广泛及充足资金支持且具有销售及营销业务的公司的竞争,因此公司成功商业化药物的过程会涉及更多的固有风险、花费更长的时间及更高的成本。

此外,公司将与其他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在招募、聘用、培训及留用营销与销售人员方面开展竞争。如果公司无法或决定不再为公司的药物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业化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内部销售、市场营销及商业分销的能力,则公司可能就药物的销售和营销寻求合作安排。然而,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法保证能够建立或维持该等合作安排,也无法保证该等安排下的合作方拥有有效的销售团队。公司获取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合作第三方的付出。公司对该等第三方的营销及销售工作拥有较少或几乎无控制权,且通过第三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可能低于自主商业化的收入。公司在寻找该等第三方时也面临竞争。

公司无法保证能够进一步发展并成功保持内部销售及商业分销能力,或为成功商业化任何药物建立并保持与合作第三方的关系。因此,公司可能无法产生可观的产品销售收入。

3、公司的竞争对手较早或更为成功地研发、商业化竞争药物的风险

新药的开发及商业化领域竞争激烈,公司面临来自全球范围内的制药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公司正在为治疗多项癌症适应症商业化药物或开发候选药物,而目前有众多大型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也正在针对这些癌症适应症进行营销、销售或药物开发。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包括进行研究、寻求专利保护以及为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建立合作安排的学术机构、政府机构及其他公共及私人研究机构。

如果公司竞争对手开发及商业化的药物相较于公司的药物更安全有效、产生更少或更轻微的副作用、更加方便或者更加实惠,则公司的商业机会可能会减少或消失。公司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更早获得NMPA、FDA、EMA等监管机构的批准,从而可能导致在公司进入市场之前竞争对手已建立强大的市场地位或减缓公司获批速度。

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在研发、生产、临床/临床前试验、获得监管批准及营销方面的财务资源及专业知识可能远超公司。制药及生物科技行业的兼并及收购可能导致更多的资源集中于少数竞争对手。小型公司及其他早期公司也可能成为公司重要的竞争对手,尤其是通过与大型知名公司的合作安排更可能增强其竞争力。这些竞争对手与公司在招募及留住相关人才、建立临床试验场所、招募临床试验患者,以及获取必要技术等多个方面形成竞争。

4、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市场机会有限的风险

在已有获批疗法的市场中,公司曾经且预计将来仍会在公司候选药物最初申请批准时寻求作为晚期治疗方案,即用于已接受其他已获批治疗方案治疗但失败的患者。随后,如果该等药物被证明对患者充分有益,则公司将争取药物获批作为二线治疗或可能作为一线治疗方案。

公司对于相关癌症的患病人数、准备接受晚期治疗的患者人群,以及有可能从公司药物或候选药物治疗中受益的人群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的理解及预估,该预测可能会被证明是不准确或是基于不精确数据所作的预测。此外,新研究可能会改变该等癌症的预期发病率或患病率,患者人数可能低于预期。此外,接受公司药物或候选药物治疗的患者人群可能有限,或不适合使用公司的药物或候选药物。即使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获得显著的市场份额,由于潜在的目标人群较少,如果公司无法获得其他适应症(包括用作一线或二线治疗)的批准,公司可能无法实现盈利。

5、公司无法继续获得或延迟获得监管批准的风险

在获得针对目标适应症的任何候选药物的上市批准之前,公司必须在临床前研究及控制良好的临床试验中证明候选药物对于目标适应症而言安全有效,或生物候选药物安全、纯度合格及有效,且生产设施、过程及控制充分。除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外,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亦须包含有关候选药物的化学、生产及控制的全面数据。获得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的批准过程漫长、花费较高且具有不确定性。监管机构将决定是否接受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公司无法确保其申请将获得监管机构的受理及审查。

公司在取得候选药物的监管批准方面经验有限。例如,公司在准备监管提交所需材料及开展监管审批流程方面的经验有限。因此,相较于一家在获得监管批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公司,公司成功提交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并获批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固有风险、花费更长的时间且成本更高。

NMPA、FDA和EMA等监管机构对药物的上市批准均有相关规定,公司必须于相关区域上市前遵守该等规定。不同国家的监管规定可能有所差异,这可能延迟或阻止公司候选药物进入相关区域。在某个国家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不被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接受,且获得某个国家的监管批准并不意味着将于其他国家获得监管批准。审批流程因国家而异,且可能涉及额外的产品测试、验证以及行政审查期。公司为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的批准可能须进行额外的非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导致公司花费额外的时间和成本。由于上述所有原因,公司存在无法及时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在中国、美国及欧洲等地,开发候选药物、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及商业化的过程漫长、复杂且花费较高,且无法确保能够获批。即使公司的候选药物能够成功获批,任何批准均可能严格限制经批准使用的适应症范围、要求在产品说明书中列明预防措施、禁忌症或警告,或将耗资费时的后续临床试验或监测作为批准条件。在公司候选药物的商业销售获批后,药物的某些变更(包括生产过程的变化及额外的说明书声明等变化)可能须经相关监管机构的额外审查及批准。此外,公司任何候选药物的监管批准存在被撤回的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获批,或任何批准包含重大限制,公司的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将会减少,公司候选药物的市场潜力将因此受到损害。

6、附条件或加速获批上市的药品批准后被撤销的风险

公司自主研发产品BRUKINSA(百悦泽)获得美国FDA加速批准,百悦泽(BRUKINSA)、百泽安和百汇泽获得NMPA附条件批准。授权产品安加维、倍利妥、凯洛斯及凯泽百获得NMPA附条件批准。公司及授权产品合作方将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上市后研究。如果公司或合作方不能满足NMPA或FDA在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例如确认性研究的结果可能不支持临床获益,则可能存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能申请药品再注册、药品监管机构撤销附条件上市许可或加速批准的风险。

7、无法成功完成或及时完成药物及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获得监管批准和商业化的风险

临床开发耗时耗资庞大,且其过程及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公司候选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及早期临床试验的结果可能无法预测后期临床试验的结果,试验的初始或中期结果也可能无法预测最终结果。即便药物已通过临床前研究或初步临床试验已取得进展,但候选药物在临床试验后期仍可能无法展现理想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方案所载试验程序的变化、患者群体的规模及类型的差异(包括遗传差异、患者对给药方案及其他试验方案要素的遵循程度以及临床试验参与者的退出率等诸多因素),同一候选药物的不同试验之间的安全性及/或有效性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在公司进行的任何试验中,由于临床试验涉及的病人数量、试验地点、国家、地区、试验分组不同,因此后期临床试验结果可能有别于早期试验。公司所处行业已有众多参与者于早期的试验中取得较好的结果,但于后期的临床试验中由于候选药物缺乏有效性或安全性而遭遇严重挫折。公司未来亦可能出现不利的临床试验结果。即使公司未来的临床试验结果显示的疗效良好且抗肿瘤反应持久,但可能并非所有患者均可以受益。

公司的业务依赖于公司研发的癌症药物和候选药物以及可能开发的其他候选药物的成功开发、监管批准和商业化。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的成功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

1、完成临床前研究、成功招募患者及完成临床试验、来自公司临床试验及其他研究的良好的有关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数据、获得监管批准;

2、CRO或其他第三方遵照公司的方案及适用法律履行其职责,确保试验数据完整;

3、获取并维持专利、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监管独占权;

4、确保公司不会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害第三方的有效专利、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5、成功推出公司药物及候选药物(如获批)、获得第三方付款人对公司药物或候选药物(如获批)更优的医保报销;

6、与其他产品进行竞争;

7、在获得监管批准后继续保证可接受的安全性;

8、保证公司在临床试验中评估候选药物或药物商业化所需的公司药物、候选药物及竞争对手药物产品的生产或充足供应。

如果公司无法实现或维持上述一项或多项因素,或因某些原因导致延误,则公司将承担无法成功或及时获得监管批准、完成药物及候选药物的商业化的风险,这将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导致公司无法产生维持持续运营所需的足够的收入及现金流。

(四)经营风险

业务经营风险

1、公司用于联合用药的医疗产品出现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或出现严重的监管延期或供应短缺的风险

公司拟开发若干候选药物作为联合用药,如果监管机构撤销联合用药中另一药物的批准,公司将无法销售联合用药中的公司药物和候选药物。如果公司联合用药出现安全性或有效性问题,相关的监管批准可能延期,且公司可能会被要求重新设计或终止相关的临床试验。此外,如果因生产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司的联合候选药物中任何成分的供应短缺,公司将无法按照当前的时间表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公司就已获批药物的商业化也可能被中断。例如,公司将第三方授权的候选药物与公司的候选药物联合进行临床试验时,可能依赖该等第三方生产许可候选药物,且可能无法控制其生产流程。如果该等第三方遭遇任何生产困难、中断或延误而不能提供足够数量的候选药物,公司的药物联合研究计划可能会延迟。

2、CMO及CRO相关风险

(1)CMO不能履行其义务导致的相关风险

公司的生产能力及经验有限,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由多种成分组成且需要专业的处方设计,因此很难扩大规模及生产。公司在扩大规模及生产方面的经验有限且须依赖数量有限的第三方,而这些第三方可能无法及时交付或根本无法交付产品。为开发药物及候选药物、申请监管批准及实现其商业化,公司将需要开发、通过订立合约取得或以其他方式安排必要的生产能力。医药生产中存在的固有风险或将影响CMO满足公司的交付时间要求或提供足量材料的能力。

公司将继续依赖CMO对部分在售产品(包括许可药物和自主研发药物)进行规模化生产。

如公司的任何其他药物获批开始商业销售,公司将需要扩大内部产能或建立额外的第三方生产能力。生产商可能要求公司提供资金来支持其扩大生产。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或经济地建立规模化生产能力;如公司或生产在售产品的CMO无法对已获批药物进行商业化规模生产,则公司必须将生产技术转移给其他生产商。为已获批药物委聘的新生产商或改进其制造工艺流程可能要求公司进行对比研究、生物等效性试验或比较新老制造工艺流程,这可能延迟或阻止公司对已获批药物的商业化。如果公司或任何生产商无法或不愿提升其生产能力,或公司无法及时或按可接受条款做出替代安排,则已获批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可能延迟或存在供应短缺,进而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及财务业绩。

公司药物的生产商必须符合由国家药监局、FDA、EMA及其他国外卫生机构执行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的规定。该等规定覆盖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记录及文件保存等方面。CMO可能无法符合该等GMP的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美国FDA、EMA及其他国家的监管要求。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及承担民事责任、暂停生产、暂停或延迟产品批准、查封产品、产品召回或撤回产品批准。如公司供应的任何产品的安全性因生产商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而受损,公司可能无法获得监管批准或无法将药物成功商业化,公司业务可能因此受到严重损害。例如,2020年3月25日,国家药监局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CMO的核查结果,决定暂停在中国大陆进口、销售和使用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实施召回,目前未在中国销售。此外,2021年10月,百时美施贵宝向公司发出提前180天的通知,声称终止许可公司在中国销售ABRAXANE。自ABRAXANE被暂停后公司未销售过该药物,且预期未来不会自ABRAXANE产生收入。公司已经对百时美施贵宝提起了仲裁程序,声称百时美施贵宝已经并持续违反《许可和供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2)CMO不能向公司提供足够数量的产品的风险尽管公司目前拥有生产及加工的生产设施并正在使用该等生产设施进行临床规模和商业化规

模的生产,且正在计划于苏州建设小分子创新药物产业化基地项目,并于美国新泽西州霍普韦尔建设新的基地,包括商业化生物制剂生产、临床研发中心及药物警戒创新基地,公司仍然继续依赖外部供货商生产部分药物并加工公司的部分药物。例如,公司与勃林格殷格翰中国就百泽安订立了委托生产协议,并与Catalent就BRUKINSA(百悦泽)订立了商业供应协议。此外,公司基本依赖合作伙伴及其CMO向中国大陆供应许可药物。公司在商业规模生产、加工和管理制造流程方面的经验有限,且公司的工艺可能与目前业内使用方法相比较为困难或昂贵。

尽管公司有意进一步发展自有药品生产设施,但仍考虑依赖CMO为部分生产流程及部分药物提供临床及商业供应。公司预计依赖数量有限的CMO会令公司面临以下风险:

(I)由于潜在CMO的数量有限,且监管机构为对公司的药物进行监管必须评估(该评估可能要求进行新的测试及监管机构的GMP检查)及/或审批相关生产商,公司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或者根本无法找到生产商;

(II)CMO在生产公司的药物方面可能经验有限。因此,为实施及维持生产相关药物所需的基础设施及流程,公司可能需要向生产商提供大量支持;

(III)CMO可能无法及时生产公司的药物,或无法满足公司的临床及商业化所需药物的数量及质量。例如,公司在2018和2019年遭遇ABRAXANE的供应中断,并且国家药监局在2020年暂停了百时美施贵宝供应的ABRAXANE在中国大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

(V)对于CMO就相关药物生产流程中使用的部分技术及作出的改进,公司可能并不拥有其知识产权,或必须与CMO分享知识产权;

(VI)生产流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及成分,尤其是公司并无其他来源或供货商的原材料及成分,可能由于存在瑕疵而无法使用或不适用;及(VII)CMO及药物成分供货商可能会遭受业务中断,包括原材料或成分的超额需求或短缺、针对供货商系统的网络攻击、劳动纠纷或劳动力短缺、恶劣天气、自然或人为灾难以及大流行病的影响。

上述风险均可能延迟或阻碍公司的候选药物完成临床试验或取得审批,从而导致成本升高或对公司候选药物的开发或药物的商业化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将依赖第三方在向患者交付药物前对其进行若干规格测试。如第三方并未适当完成该等测试或测试数据不可靠,则患者可能遭受严重损害,且监管部门可能会在上述缺陷获解决前持续对公司施加重大限制。

例如,2020年3月25日,国家药监局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CMO的核查结果,决定暂停在中国大陆进口、销售和使用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实施召回,目前未在中国销售。此外,2021年10月,百时美施贵宝向公司发出提前180天的通知,声称终止许可公司在中国销售ABRAXANE。自ABRAXANE被暂停后公司未销售过该药物,且预期未来不会自ABRAXANE产生收入。公司已经对百时美施贵宝提起了仲裁程序,声称百时美施贵宝已经并持续违反《许可和供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目前,公司生产活动所用原材料由多个来源的供货商提供,但部分供应链可能依赖唯一来源的供应商。如原材料供应中断,则公司的业务可能遭受重大损害。药物及生物制品生产商在生产中经常遭遇困难,尤其是在扩大生产规模、验证生产流程以及确保生产流程高可靠性(包括无污染)方面。这些问题包括物流及运输、生产成本及收益方面的困难,以及质量控制(包括产品的稳定性)、产品测试、操作错误、合格人员可用性及合规等方面的问题。此外,如公司供应的药物或生产设施中被发现污染物,则该等生产设施可能需要长时间关闭以调查及解决污染问题。公司无法保证将来不会发生任何稳定性故障或其他有关生产公司药物的问题。同时,公司的生产商可能因资源限制、劳动纠纷或政治环境不稳定遭遇生产困难。若公司的生产商遭遇任何上述困难,或未能遵守其合同义务,则公司为商业销售提供药物及向临床试验患者提供候选药物的能力将受损。临床试验用品供应出现任何迟延或中断均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延迟完成或终止(视延迟时间而定)、成本增加及要求公司以额外开支开始新的临床试验。

(3)CMO不遵守生产法规的风险

在CMO开始商业化生产公司的药物前,需要接受对其生产设施、流程及质量体系的监管检查。由于生产药物和生物制品的流程复杂,任何潜在CMO可能无法首次就及时或高效地通过监管检查,以使公司的候选药物获得监管批准。如CMO未能通过相关监管机构检查,公司药品的商业供应将严重延迟并可能产生重大额外成本,包括候选药物的任何上市许可申请遭到延迟、拒绝或销售中断。此外,药物及生物药品生产设施在药物获批前后须持续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并遵守GMP。公司或其合作方的CMO可能在实现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方面遇到困难,且可能缺乏合格人员。此外,CMO未能按照适用监管规定实现并维持高生产标准或出现生产失误可能会导致患者受害、产品责任索赔、产品短缺、产品召回或撤回、延迟或未能通过产品测试或交付、成本超支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业务的问题。如公司或其合作方的CMO未能遵守生产法规,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意外合规开支、药物被召回或扣押、产品责任索赔、全部或部分暂停生产及/或执法行动(包括禁令、刑事检控或民事责任)等后果。该等潜在制裁可能对公司的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CMO的核查结果,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决定暂停在中国大陆进口、销售和使用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实施召回,目前未在中国销售。此外,2021年10月,百时美施贵宝向公司发出提前180天的通知,声称终止许可公司在中国销售ABRAXANE。

自ABRAXANE被暂停后公司未销售过该药物,且预期未来不会自ABRAXANE产生收入。公司已经对百时美施贵宝提起了仲裁程序,声称百时美施贵宝已经并持续违反《许可和供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此外,生产工艺或程序的变更,包括产品生产地点的变更或第三方制造商的变更,可能需要监管机构根据适用要求对生产工艺和程序进行事先审批,该等审批可能耗资费时,且可能延缓或阻止产品的上市,或影响商业化或已批准药物的持续供应。新工厂亦将接受批准前的检查。此外,公司必须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证明在新工厂生产的产品与在前工厂生产的产品相当,这亦耗资费时。国家药监局也可能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以证明其等效性,这将导致额外成本和时间延误。

(4)CRO不能履行其合约义务的风险

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并计划继续依赖CRO以监测及管理公司正在进行的临床前及临床项目的数据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公司依赖该等CRO实施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并仅监管其运营活动的若干方面。但是,公司有责任确保每项研究均按照适用的方案、法律、监管规定及科学标准进行,公司对CRO的依赖并不能减轻公司的监管责任。公司、临床项目CRO及公司的临床研究人员均须遵守适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等规范为监管机构对公司临床开发中的所有药物实施的法规及指引。如公司或其任何CRO或临床研究者未能遵守上述规范及其他监管规定,公司临床试验中产生的临床数据可能被视作不可靠,且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可能在批准公司的销售申请前要求进行额外临床试验。此外,公司的关键临床试验必须使用符合GMP规范所生产的产品。如公司未能遵守该等法规,则可能被要求再次进行临床试验,导致延迟监管审批流程,也可能导致公司被要求接受政府调查及执法行动。

如公司与上述CRO的任何关系终止,公司可能无法或根据合理商业条款与其他CRO订立协议。此外,CRO并非公司的员工,且除根据公司与CRO的协议采取救济措施外,公司无法控制CRO是否为公司正在进行的临床及非临床项目投入足够时间及资源。如CRO未能成功履行或未能在预期的期限内履行其合同责任或义务而导致其需要被更换,或相关临床研究人员获得的临床数据质量、准确性因未能遵守公司的临床方案、监管规定或其他原因而受损,公司的临床试验可能会被延长、延迟或终止,且公司可能无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成功实现商业化;此外,变更或额外增加CRO亦将导致公司产生额外成本,并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按照预期时间表完成临床开发,进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商业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授权与合作相关风险

(1)公司无法就已签署的授权与合作协议及未来计划达成的其他合作、授权安排或战略联盟关系实现收益的风险

公司已签署授权与合作协议并计划未来继续与公司认为能够补充或促进公司产品研发及商业化工作的第三方订立其他合作、授权安排或战略联盟关系。任何该等安排均可能要求公司承担非经常性及其他费用、增加公司近期及长期支出、发行摊薄公司现有股东的证券或干扰公司的管理及业务。

公司与安进、诺华及百时美施贵宝的战略合作涉及诸多风险。公司无法确定是否能实现促使公司达成上述合作的财务目标及其他目标。此外,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公司就该等合作所预期的收入及成本协同效应,且公司管理层的注意力可能从公司的药物发现及开发业务中转移。上述合作的协同效应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会受到重大业务、经济及竞争不确定因素及偶发事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多数难以预测并超出公司的控制范围。公司可能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实现战略合作的利益。最后,战略合作可能因多种原因而终止。例如,在2017年公司与新基的授权中,公司就百泽安的开发及商业化与新基订立的战略合作已于2019年6月在百时美施贵宝收购新基之前终止,公司在2021年10月收到了终止ABRAXANE在中国的许可协议的通知。

此外,公司可能不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成立涉及重大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包括(I)公司与战略合作伙伴合作的能力;

(II)战略合作伙伴拥有与公司不一致的经济、业务或法律利益或目标;及(III)战略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履行其经济或其他义务,从而可能需要公司独自履行该等义务。

在寻求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方面,公司面临激烈竞争,且协商过程费时且复杂。此外,由于药物及候选药物可能被视为处于合作发展早期阶段,且第三方未必认可公司的药物具有安全性、有效性或商业可行性,因此公司未必能够成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或其他替代安排。如公司已经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及商业化药物,公司能够合理预期会将该等药物开发成功后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就公司可能寻求从第三方获得许可的任何药物而言,公司可能面临来自比公司拥有更多资源或能力的其他公司的激烈竞争,且公司订立的任何合作协议均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收益。

此外,涉及公司药物的合作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

(I)合作方在很大程度上有权决定其投入合作的工作及资源;

(I)合作方可能由于临床试验结果、因收购竞争性药物而变更其战略重点、资金可用性或其他外部因素(如因业务合并导致的资源转移或产生有竞争性的其他优先事项)而不再追求公司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甚至选择放弃或变更开发及商业化计划;

(III)合作方可能推迟或停止临床试验、未能为临床试验提供足够资金、放弃候选药物、重复或进行新的临床试验或为临床试验要求新的候选药物处方设计;

(IV)合作方可能独立开发或与第三方共同开发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药物构成竞争的药物;

(V)拥有一种或多种药物营销及分销权的合作方可能无法为其营销及分销提供足够的资源,或者可能设定降低药品盈利能力的价格;

(VI)合作方可能无法适当维护或捍卫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或者可能无法以实际或威胁诉讼的方式使用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数据,这些可能使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数据受到损害或失效,或者可能使公司面临潜在责任风险;

(VII)公司与合作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导致公司药物的研发或商业化受到延迟或终止,或可能导致代价高昂的诉讼或仲裁,进而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及资源;

(VIII)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可能会被终止,而合作终止后公司可能需要额外资金以寻求进一步开发或商业化相关药物;及(IX)合作方可能拥有或共同拥有公司与其合作产生的药物的知识产权,该等情况下公司将无法独占该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权利。

综上,如公司无法成功将合作开发产品与其现有业务及文化融合,则可能无法从目前或未来的合作、授权安排或战略联盟关系中受益,进而可能延迟业务发展速度,或以其他方式对其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不确定在战略交易或许可后公司是否能够及时履行所有合同义务、实现支持该交易的收入、特定净收入或其他目标。如公司无法及时按可接受的条款与适合的合作方达成协议,或根本不能达成协议,公司可能必须限制候选药物的开发、减少或延迟其开发项目、延迟其潜在的商业化、减少销售或营销活动的范围、增加开支及自行承担开发或商业化活动费用。如公司选择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则可能无法或无法按可接受的条款获得额外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资金。如公司未能达成合作,且无足够的资金或专业知识以承接必要的开发及商业化活动,则可能无法进一步开发药物以将其推向市场并产生销售收入,进而损害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2)无法成功开发及商业化安进的抗肿瘤产品并实现合作的预期利益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安进达成的合作协议,公司与安进同意在下列方面合作:

(I)在中国商业化安进的抗肿瘤产品安加维、倍利妥及凯洛斯;及(II)全球开发及在中国商业化多款安进的临床及临近临床阶段的管线产品。安进已经告知公司,其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遗办”)提出的在中国对属于安进与公司的合作项目进行临床研究(包括关于同类第一的KRAS G12C抑制剂LUMAKRAS的临床研究)的申请进程目前已经被推迟。在中国开展涉及人类遗传物质收集的临床试验需要获得人遗办的批准。公司不认为这会影响在中国进行的除公司与安进的合作项目以外的候选药物临床试验。公司与安进交易涉及诸多风险,包括无法预计的成本及公司管理层的注意力从公司其他药物的发现及开发业务上分散的风险。公司无法保证将能够成功开发及在中国商业化安进的抗肿瘤产品,而这可能会扰乱公司的业务并损害公司的财务业绩。

4、公司的生产设施未及时完工及获得监管批准、生产设施损坏、损毁或中断的风险

公司目前在北京、广州及苏州设有生产设施,并正在于苏州建设小分子创新药物产业化基地项目,并计划于美国新泽西州霍普韦尔建设新的基地,包括商业化生物制剂生产、临床研发中心及药物警戒创新基地。由于包括监管规定在内的诸多因素,该等设施可能会遭遇意外延迟及产生意外开支。如公司生产设施的建设或扩建、监管评估及/或批准延迟,公司可能无法生产足够数量的药物,这将限制公司的开发、商业化活动及发展机会。与建设或维护设施相关的成本超支可能会要求公司从其他来源筹集额外资金。例如,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或者经济地完成新泽西州的新的生产基地和临床研发中心以及苏州小分子创新药物产业化基地的建设或广州工厂的扩建、或及时通过验证,取得监管审批。

公司的生产设施还将接受国家药监局、FDA、EMA或其他监管机构与临床开发及批准新药相关的检查及持续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符合GMP及其他法律法规。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临床或商业用途的产品供给严重延迟,从而导致临床试验终止或暂停,进而延迟、阻碍公司候选药物上市申请或药物商业化。公司还可能遇到以下挑战:

(I)以稳定且可接受的产量及成本获得符合监管机构标准或规格的临床级别物料;

(II)缺乏合格人员、原材料或关键承包商;及(III)持续遵守GMP及其他监管规定。

未能遵守适用法规可能导致公司被制裁,包括罚款、禁制令、民事责任、暂停或停止公司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公司的候选药物未获监管机构授予的上市许可、延迟、暂停或撤回批准、中断供应、撤销牌照、扣押或召回药物、运营限制及刑事诉讼,上述任何一项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

开发先进生产技术及流程控制措施需要充分利用公司的设施。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公司的设施及设备可能已趋过时或不足以满足所需。为满足对公司已上市药物的商业供应,足量生产公司认为可以满足预期市场需求的药物,以及供应临床药物材料以支持公司临床项目的持续增长,公司需要扩大生产规模,这将需要大量的额外支出以及各种监管批准及许可。如公司未能或延迟扩大生产规模、扩大生产规模在经济上不可行或公司未能找到第三方供应商,公司可能无法生产足够数量的药物以满足未来的需求。

如公司的生产设施或其中的设备受到损害或破坏,公司可能无法或无法快速或以较低成本替换相关生产设施。如设施或设备暂时或长期故障,公司可能无法向第三方转移生产流程。由于新的生产设施需要遵守必要监管规定且公司须在销售由新设施生产的任何药物前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生产流程的转移可能颇为耗资费时。该类事件可能延迟公司的临床试验或减少公司的产品销量。公司生产设施的任何生产中断均会导致公司无法满足临床试验或商业化的需求。任何阻碍公司及时生产药物的中断均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目前,公司以合理金额对其财产、工厂和设备的损失进行投保,但是其保障范围可能无法弥补或足额弥补公司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或损失。如发生灾难性事件或公司的生产设施或工艺发生中断或故障,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对药物的需求。

5、分销及销售相关风险

(1)公司不能维持有效分销渠道的风险

公司依赖第三方分销商进行部分药物的分销。例如,公司依赖独家第三方分销商在中国分销公司的部分许可药物,并依赖多个第三方分销商分销公司的自主研发产品。公司预期将依赖第三方分销商分销公司其他自主研发药物和授权引进产品(如获批准)。公司维持及发展公司业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公司维持相关市场分销渠道的能力。然而,公司对分销商的控制相对有限,故分销商可能无法按公司拟定的方式分销药物。例如,尽管公司与百时美施贵宝授权产品的独家分销商具有长期业务关系,然而公司与独家分销商订立的协议可以经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如政府的价格控制或其他因素导致分销商在转售医院、医疗机构和次级分销商时所能获得的利润大幅降低,则其可能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尽管替代分销商选择众多,但是如药物分销中断,将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量及业务前景受到不利影响。

(2)第三方非法分销及销售公司药物的假冒品或被窃产品对公司的声誉及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第三方可能非法分销及销售公司药物的假冒品或不符合生产标准的不合格药物。使用假药或不合格药物的患者可能面临一系列危害健康的后果,公司的声誉及业务可能因此受损。此外,仓库、工厂或运输途中未妥善存储的存货被盗且通过未经授权的渠道销售,可能对患者的安全、公司的声誉及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6、突发事件相关风险

(1)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由于公司在全球开展运营,公司面临不可控的公共卫生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以及与政府应对该等事件的反应相关的风险。公司及其承包商和合作方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因任何该等事件而遭受中断。

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球蔓延。尽管疫苗接种规模不断扩大,新冠肺炎的持续传播对公司的业务和生产运营(包括商业销售、监管沟通、检查与申报、临床试验招募、参与情况和数据读出结果)仍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新冠肺炎已使得多国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来控制病毒的传播,包括隔离、旅行限制、社交距离要求和业务关停。该等措施今后是否被取消或替换为新措施将取决于疫情的蔓延情况、疫苗接种规模和接种率以及病毒新变种的出现。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感染病毒的风险,公司已采取包括临时要求员工远程工作在内的预防措施。公司已要求员工暂停或推迟不必要的全球旅行,且不鼓励员工参与聚会。这些措施可能对公司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临时要求所有员工进行远程工作可能导致员工旷工或离职,影响公司运营或增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新冠肺炎还造成了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经济下行,这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数据造成负面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业务的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事态发展,包括疫情持续时间、新冠肺炎的严重性、新冠肺炎新变种持续出现、疫苗安全性的发展和认知或其他控制疫情及其影响的预防保护措施,特别是公司或其第三方承包商或合作方开展业务的中国、美国、欧洲和其他地区的事态发展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无法预测。公司目前无法预测任何潜在的业务关停或中断的范围和严重性,而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流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广泛影响。如公司或与公司合作的任何第三方遇到停工或其他业务中断的情况,则公司按照既定的方式和时间表推进和开展业务的能力、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监测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最新突发情况以及不确定因素,包括疫苗接种速度、传染性更高的新冠肺炎新变种的出现以及该等情况和因素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的影响。公司现阶段无法合理预计上述财务影响,且该等影响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业务中断导致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风险

公司及其第三方承包商和合作方的运营可能因自然或人为灾难、公共卫生疫情或其他事项的影响而中断,公司于多数情况下会就此类事件自行购买保险。此外,公司部分依赖与第三方研究机构的合作以进行公司候选药物的研发,对方亦可能受到业务中断、政府停摆或撤回资助等事件的影响。上述业务中断情况的发生均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状况,并增加公司的成本及开支。公司部分依赖CMO以生产及加工公司的药物,如该等供货商的运营受到类似事件的影响,公司的药物供应可能中断。由火灾、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信故障、未经授权的侵入、公共卫生疫情或其他事件而引起公司或供货商的相关设施受损或长时间中断,可能导致公司延迟或停止部分或全部药物的开发或商业化。尽管公司已为该等设施投保,但是保险范围可能无法覆盖所有损失,且公司的业务可能因该等延误及中断而受到严重损害。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已造成并可能继续造成负面影响,包括导致监管机构延迟或无法完成对公司的开发活动、药物的申报或生产运营的监管检查。由于患者可能不愿去医院接受治疗,或公司的监管检查、药物的申报和获批可能会被延迟,公司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工作可能会延迟或遭受其他负面影响。公司已经历过临床试验患者招募的延迟。此外,由于公司或第三方生产设施、分销渠道及运输系统减少运营、停摆或原材料及药品短缺,公司药物的商业或临床供应可能遭受不利影响。

管理内控风险

1、组织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相关风险

2021年初,公司拥有约5,100名员工,于2021年末员工数量增长至8,000名,增长比例达57%,且预计还将继续增长。公司大部分员工为全职员工。随着公司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计划及策略的发展,公司必须在中国、美国、欧洲和其他地区增加大量额外的管理、运营、药物开发、临床试验、药政事务、生产、销售、营销、财务及其他人员。公司近期及未来的增长均要求管理层成员承担更多重大责任。

公司未来的财务表现及开发和商业化公司药物及候选药物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公司有效管理近期增长及任何未来增长的能力,且公司的管理层也可能必须从日常活动中转移过多的注意力以投入大量时间来管理该等增长活动。

若公司无法有效地管理公司的增长,并根据需要通过聘用新员工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以及壮大公司的顾问及承包商团体,公司可能无法成功进一步对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进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且公司可能因此而无法实现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目标。

2、关键管理人员及合格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关键管理团队(包括公司的联合创始人、执行董事、主席兼首席执行官John V.Oyler(欧雷强)先生,联合创始人、科学顾问委员会主席兼董事Xiaodong Wang(王晓东)博士,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兼中国区总经理Xiaobin Wu(吴晓滨)先生,以及公司管理及科学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对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尽管公司与各位关键管理人员签署了聘用协议或聘书,然而该等协议并不妨碍其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未给任何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投保“关键人员”险。任何该等人士的离职均可能对公司研究、开发及实现商业化目标造成阻碍。为鼓励有价值的员工继续为公司服务,除薪酬及现金奖励外,公司也向员工提供随着时间归属或基于业绩表现的股份认购权、受限制股份单位(Restricted Share Unit)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价格的变动可能会对向员工提供的该等股权激励带来显著影响,而公司无法控制该等变动,且该等股权激励可能不足以抗衡其他公司所提供的具更丰厚报酬的职位。尽管公司与关键员工签署聘用协议或聘书,然而公司的任何员工均可以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离职。

聘用及留住合格的科学、临床、生产、销售及营销人员对公司的成功也至关重要。另外,公司依赖顾问及咨询人士(包括科学及临床顾问)协助公司制定及执行公司的发现、临床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策略。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员工及顾问离职可能会对实现公司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实现商业化目标造成阻碍并严重损害公司成功实施业务策略的能力。

此外,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中,具备成功开发获监管部门批准并实现商业化的产品所需的全面技能及经验的人员十分稀缺,因此更换管理人员、主要员工或顾问可能困难且耗时较长。从有限人力资源中招聘人才的竞争非常激烈,且鉴于很多制药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也在争夺类似人员,公司可能无法按可接受条款招聘、培训、留住或动员该等关键人员或顾问。

公司也面临来自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有关招聘科学及临床人员的竞争。公司的顾问及咨询人士可能会被除公司外的单位聘用,而且可能会在与其他实体的顾问或咨询合同中出具承诺限制向公司提供服务。如果公司无法继续吸引及留住高素质人才,公司追求增长策略的能力将受到限制。

3、信息技术系统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风险

尽管公司已采取安全措施,然而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及公司的合作方和承包商的信息技术系统容易受到损害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内外部事件(如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的访问、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战争、电信及电力故障)所带来的损害。尽管据公司所知,公司至今尚未出现任何重大系统故障或安全漏洞,但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并导致公司的运营中断,其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研究、开发、生产、药政及商业化等工作以及业务运营受到严重干扰。

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集及存储敏感数据,其中包括受法律保护的患者健康资料、关于员工的可识别个人身份数据、知识产权及专有业务资料等。公司利用当地系统与外部供货商来管理与维护公司的应用与数据。由于信息系统、网络及其他技术对公司的诸多运营活动至关重要,因此公司或向公司提供数据系统、网络或其他服务的供货商出现故障或服务中断会增加风险。该等事件可能会导致数据丢失,设备及数据损坏,从而使公司无法使用关键业务系统或访问运营公司业务所需的重要数据。公司的CRO、CMO或其他合作方和承包商可能会出现类似的风险,其系统的服务中断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对公司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无法获取重要系统、产品、原材料、成分、服务或信息或暴露公司的机密数据。此外,系统备份可能无效或不足,且公司的灾难恢复计划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重大事件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运营中断、声誉受损或收入损失。此外,公司的保险保障范围可能不足以弥补与该等事件相关的任何损失。

公司可能面临因公司及公司的供货商数据系统及网络中的数据(包括员工及患者的个人信息、公司及供货商的机密数据)被盗用、滥用、泄露、伪造、故意或意外泄露或丢失而导致的风险。此外,外部人员可能试图入侵公司或公司供货商的系统或用欺骗手段诱导公司或公司供货商的员工披露敏感数据以获取公司的数据及/或入侵公司的系统。如果公司或公司供货商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严重漏洞,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及其他资源以应对该等威胁或漏洞并修复或更换数据系统或网络,并可能遭受经济损失或丢失有价值的机密数据。此外,公司可能会在涉及与数据收集、使用方法及其他数据隐私法律法规有关的隐私问题中被采取监管行动,及/或被个人及团体在私人诉讼中提出索赔。尽管公司采取措施,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安全事件的可能性。

随着公司将向供货商外包更多数据系统、与付款人及患者进行更多电子交易且更依赖基于云端的数据系统,相关安全风险将会增加且公司将需要花费额外资源以保护公司的技术及数据系统。此外,公司无法确保公司或其合作方、承包商的内部信息技术系统为实施足够的安全及监控措施所做的努力,将足以保护公司免受系统故障所导致的服务中断、服务延误、数据毁坏或丢失;亦无法确保此等努力将使公司免受恶意代码及病毒、网络钓鱼、商业电邮入侵、勒索软件或其他网络攻击导致的数据被窃及损坏,此类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公司丢失或暴露关键、专有、私有、机密或其他敏感数据。上述事项均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法律、业务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1、公司在获得监管批准和药品商业化方面的经验有限,这可能导致公司难以评估目前的业务和预测公司未来业绩

公司在完成大规模、关键或注册性临床试验方面,及获得、维持或扩大公司的药物和候选药物的监管批准方面经验有限。此外,公司在制药产品的制造、销售、营销或分销方面经验有限。

作为一家进入商业化阶段的公司,有限的运营经验可能会使公司难以评估当前的业务,难以对未来业绩做出可靠预测。公司可能会遇到不可预见的费用、困难、复杂情况、时间延误和其他已知和未知的因素。如果公司不能成功地解决这些风险和困难,公司的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

2、公司需要额外融资以完成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实现盈利的风险

公司候选药物需完成药物早期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开发、监管审查、生产、商业化推广等多个环节,且各项环节均需资金投入,才能产生药品销售收入。另外,公司为已上市药物的生产及商业化环节同样投入大量资金。自成立以来,公司运营已投入大量资金。于本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82.85亿元。2021年末,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境内发行股票总数11,505.526万股,募集资金净额2,163,015.49万元。

公司的流动资金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负现金流量净额的重大不利影响,而公司无法保证可从其他来源获取足够现金作为营运资金。如果公司通过其他融资活动产生额外现金,将会产生融资成本,而公司无法保证能以可接受条款取得融资,也可能根本无法取得融资,如果公司以发行更多股本证券的方式融资,股东权益可能会被摊薄。如果公司将来的经营现金流量为负数,公司的流动资金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预计将继续花费大量资金用于药物研发、推动公司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为多款安进管线药物的全球开发注资、开发公司的生产能力及保证药物供应,以及商业化公司及公司合作方的药物及任何其他获批候选药物,包括建立并维护应对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市场的商业组织。

自2017年9月以来,公司已从百时美施贵宝许可药物在中国的销售中获得收入,且自2019年第四季度起,公司已开始从自主研发药物中获得收入。上述收入不足以支持公司的业务。尽管根据公司目前的运营计划难以预测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但基于当前的经营计划,公司认为有足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其他债权投资以满足公司至少于未来12个月的预计运营需求。然而,公司认为现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其他债权投资或不足以使公司完成全部目前预期的适应症的所有药物及候选药物的全球开发或商业化推出以及对额外项目的投资。因此,公司可能须通过公开或私募发行、债务融资、合作及许可安排或其他来源进一步募集资金。公司对财务资源的预测为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及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本节风险因素其他部分所讨论的因素。公司做出上述估计所基于的假设可能会被证明是错误的,公司可能会比当前预期更早地耗尽可用的资金资源。

公司可能无法按可接受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充足的额外资金。如果公司无法在有需要时按照具有吸引力的条款筹资,公司将会被迫延迟、减少或取消公司的研发计划或商业化进程,进而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发展。

3、募集额外资本导致公司的股东权益被摊薄、运营受到限制或放弃对技术或候选药物的权利的风险

公司可能通过股权发行、债务融资、合作及许可权利安排以寻求额外资金。如果公司通过出售股权或可转换债券筹集额外资本,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被摊薄,且该等融资安排可能包括清算优先权或其他优先权等不利于股份持有人的条款。发生额外债务或发行若干股本证券可能导致固定付款责任增加,并可能导致公司受限于若干额外限制性条款,例如限制公司产生额外负债或发行额外股权的能力、限制公司收购或许可知识产权的能力及其他可能对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运营限制。此外,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或有关发行的可能性可导致公司的股份的市场价格下跌。如果公司为筹集资金而订立合作或许可安排,则公司可能被要求接受不利条款,包括放弃或按不利条款向第三方授予公司对技术或候选药物的权利,而公司本可以自行开发或商业化这些权利,或为在未来以更有利的条款作出潜在安排而保留这些权利。

4、分销商、客户的信贷资质恶化或违约的风险以及公司其他债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值的风险

公司面临分销商及客户因破产、缺乏流动资金、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违约所造成的风险。由于公司继续扩展业务,预期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所涉金额及持续期将会增加,而公司对其有信贷风险敞口的实体的广度也会增加。尽管公司定期就其认为可能存在信贷问题的特定分销商及客户进行核查,但仍有可能因难以察觉或预见的事件及情况而发生违约风险。

此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其他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代表了因信贷风险而产生的最高亏损金额。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258.75亿元,其中部分存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要求,科创板发行股份所得的募集资金净额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董事会批准的《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来使用。尽管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存放在多家信誉良好的大型金融机构,但存放在该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受法定或商业保险的保障。如果其中一家金融机构破产,公司可能无法全数索回存款。于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主要包括美国国库债券。

尽管公司认为美国国库债券的信贷资质较高,并持续监控这些机构的信誉,但只要市场有一家或以上机构引发市场担忧或出现违约,则会引致其他机构出现严重流动资金问题、亏损或违约,继而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5、收购或战略合作导致公司资金需求增加、股东权益摊薄、产生债务或承担或有负债及其他负债的风险

公司会不时评估各种收购及战略合作,包括授权或收购补充产品、知识产权、技术或业务。

任何已完成、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收购或战略合作均可能涉及很多风险,包括:

(1)营运开支及现金需求的增加;

(2)承担额外债务。

此外,如果公司进行收购或战略合作,公司可能发行具有摊薄性质的证券、承担或产生债务义务、产生一次性高额费用,或收购可能在未来产生重大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就安进交易而言,在股份发行生效后,公司以美国存托股份的形式向安进发行合计206,635,013股普通股,占公司彼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5%,安进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且公司现有股东的所有权被摊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等中国有关并购的法规及条例对并购设定了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外国投资者按照相关法规及条例完成并购活动可能较为复杂且耗费大量时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因并购而出现的经营者合并或允许某一经营者取得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另一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且达到一定标准时,也须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新颁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的《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中国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投资某些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或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国家发改委下设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公司也须遵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审查及规定,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管辖的美国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包括2020年2月生效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

此外,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证券以购买资产,此类发行将需要履行相关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

公司未来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性业务实现业务拓展。按照上述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该等交易可能费时,且交易所需的任何审批或备案程序可能会延迟或限制公司完成该等交易。公司暂不确定该等未来可能收购的互补性业务是否将被视为属于会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行业。然而,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会在未来颁布解释,认定公司的若干互补性业务处于须进行安全审查的行业,在此情况下,公司未来在中国及美国的收购活动(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订立合约控制安排进行的收购活动)可能会被详细审查或被禁止。公司通过未来收购活动扩张公司的业务,维持或扩张公司的市场份额的能力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财政补贴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的境内子公司接受地方政府授予的若干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时间、金额及标准由地方政府部门酌情决定,在实际收到之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通常无法影响地方政府的补贴决定。地方政府可能决定减少或取消补贴。此外,部分政府按项目授予财政补贴,补贴的下发以若干条件的满足为前提,这些条件包括遵守相关政府协议及完成协议项下的特定项目。公司无法保证会满足所有相关条件,而如果公司无法满足相关条件将可能无法再享有相关补贴。公司无法保证公司目前享有的政府补贴具有持续性。补贴的减少或取消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行业风险

行业监管相关风险

1、制药行业在中国受高度监管且监管法律法规可能变化的风险

公司在中国开展大部分业务。中国的制药行业在新药研发、审评、注册、生产、包装、经营、流通、推广、市场准入、价格等方面受到全面监管。中国制药行业的监管架构近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并预计将持续变化。公司在中国的制药研发、生产及商业化战略符合中国政府的政策,公司在未来可能会随着中国政府政策的变化调整公司的战略。上述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合规成本增加,或导致延迟或阻碍公司在中国成功研发、生产或商业化公司药物并减少公司可从在中国开发及生产药物获得的现时利益。

如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取得及维持所需资质及许可,将可能导致公司暂停或终止在中国的业务活动。

2、公司药品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均受严格监管的风险

公司开展或拟开展医药行业相关业务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均严格监管该等业务活动。公司目前业务集中于中国、美国、欧洲及其他主要市场。前述地区均严格监管制药行业,在产品开发及批准、生产、营销、销售及经销等方面有全面的监管政策。然而,不同监管地区的监管制度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这将使得拟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的公司产生复杂及昂贵的监管合规成本。此外,国家药监局的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可能面临实施挑战。该等改革的时间安排及其整体影响尚未明确,可能对公司及时将药物及候选药物商业化产生阻碍。

获得监管批准及合规工作需要大量时间及财力。不论是在药品研发、批准过程中或是批准后,未能遵守相关要求均可能使公司受到行政或司法制裁。该等制裁可能包括监管机构驳回申请、撤回批准、吊销执照、临床限制、要求自愿或强制性召回产品、扣押产品、全部或部分暂停生产或分销、禁令、罚款、禁止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赔偿、没收所得或刑事处罚等。此外,尽管公司已经获得药物的监管批准,但监管部门均可能在后续暂停或撤销该等批准。为了在任何特定的国家和地区销售获批药品,公司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的众多不同的监管要求。获得监管批准并不意味着公司药物商业化工作的成功。

3、监管机构的审批过程耗时且审批结果不可预测的风险

获得国家药监局、美国FDA、EMA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药品上市批准的所需时间不可预知,药品上市通常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开始后多年才会得到批准,且是否能够获批取决于包括监管机构的自主决定权在内的诸多因素。公司的候选药物可能由于各种因素而延迟或无法获得监管批准,该等因素包括:

(1)由于与监管机构的意见存在不一致,未能开始或完成临床试验;

(2)未能证明候选药物安全有效或生物候选药物对其拟定适应症而言安全、纯度合格及有效;

(3)临床试验结果不符合批准所需的统计显著性水平;

(4)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报告或数据的完整性存在问题;

(5)监管机构不认可公司对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数据的解释;

(6)审批政策或法规的变更导致临床前及临床数据不足,或要求公司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获得批准;

(7)监管机构要求额外的分析、报告、数据、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试验,或监管机构对数据、结果的解释以及对候选药物或其他产品产生的新数据的疑问;

(8)未能满足公司临床试验的终点、患者群体、可用治疗方法及其他规定相关的监管条件以支持上市申请的加速审批,或根本无法支持上市申请;

(9)监管机构延迟或未能完成对公司开发活动、药物的申报或生产运营的监管检查,无论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原因,还是由于公司未能令人满意地完成此类检查;

(10)公司未能按照监管规定或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临床试验;及(11)临床场所、研究人员或公司的临床试验中的其他参与者偏离试验方案、未能按照监管规定进行试验或退出试验。

国家药监局、美国FDA、EMA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可能需要更多数据,包括额外的临床前、化学、生产及控制及/或临床数据,这将导致公司商业化计划的延迟或存在一定阻碍,公司也可能因此决定放弃研发计划。

监管规定及指引也可能发生变更,因此可能导致公司需要调整向监管机构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变更后的监管规定可能要求公司向相关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方重新提交临床试验方案并进行重新审查,从而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的成本及完成时间。

如公司在任何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方面出现延期,该候选药物的商业前景将受到影响,且公司自该药物中取得产品收入的能力将会降低。此外,临床试验的任何延期将增加公司的成本、减缓药物开发及审批流程,降低公司开始销售产品并创造收入的能力。上述事件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另外,导致临床试验延期启动或完成的诸多因素可能导致候选药物无法获批。

公司的开发活动、监管备案及生产运营可能因政府部门的自身原因而受到阻碍或延迟。例如,由于疫情及交通管制的影响,美国FDA无法在审查期间进行必要的预检或现场检查,导致审查时间延长。

4、公司药物及候选药物上市后受到持续监管审查的风险

公司的药物及其他待批准的候选药物,将在生产、标签说明、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宣传、推广、抽样、记录保存、进行上市后研究及提交安全性、有效性及其他上市后资料等方面持续受到包括中国、美国、欧洲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在内的监管关注。因此,公司及其合作方将继续对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及定期核查。如公司拟对获批药物及其产品说明书或生产流程作出若干更改,则须向监管机构提交新的申请或补充文件供其审批。

CMO及其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国、美国、欧洲等监管机构的全面要求,包括确保质控及生产程序符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等。因此,公司及CMO需要不断检查并评估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并且需要遵守其在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其他上市申请时作出的承诺以及对之前检查结果所出具的承诺。因此,公司及CMO必须持续在包括制造、生产及质控在内的所有监管合规领域付出时间、金钱及精力。未能遵守该等要求可能导致对公司业务的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国家药监局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CMO的核查结果,决定暂停在中国大陆进口、销售和使用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实施召回,目前未在中国销售。此外,2021年10月,百时美施贵宝向我方发出提前180天的通知,声称终止许可公司在中国销售ABRAXANE。自ABRAXANE被暂停后公司未销售过该药物,且预期未来不会自ABRAXANE产生收入。公司已经对百时美施贵宝提起了仲裁程序,声称百时美施贵宝已经并持续违反《许可和供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公司的药物受其监管批准所指定的用途或批准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对药物的商业潜力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要求为监测药物或候选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而进行昂贵的上市后测试及监测要求。中国、美国、欧洲的监管机构可能还要求把风险评估减缓策略计划或类似计划作为批准候选药物的批准条件或批准后要求。此外,如监管机构批准公司的候选药物,公司将须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提交安全性及其他上市后数据及报告、进行注册、持续遵守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如公司未能遵守监管规定,或公司的药物在上市后出现问题,则监管机构可能会寻求实施同意判令或撤销药物的上市许可。如监管机构发现公司的药物存在先前未知的问题,或是公司的药物生产流程未能遵守监管规定,则可能变更原本已批准的适应症,以增加新的安全信息、强制进行上市后研究或临床研究,以评估新的安全风险或根据风险评估减缓策略计划强制进行经销限制或其他限制。除前文所述后果以外,其他潜在后果包括:

(I)限制药物上市或生产、从市场撤回药物、自愿或强制性的产品召回;

(II)罚款、公函或警告函、暂停临床试验;

(III)驳回未决申请,要求对公司已提交的经批准申请进行补充,暂停、撤销许可批准或撤回批准;

(IV)扣押或没收产品,或不允许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的进出口;及(V)禁制令、刑事处罚或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药监局、FDA、EMA及其他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已上市药物的营销、说明、广告及其他推广。药物仅可用于其已获批准的适应症并按批准要求使用。监管机构严禁药物在获批的适应症外被推广使用,因此,公司如果被发现存在此类不当推广的情形,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监管机构的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出台新的阻止、限制或延迟候选药物监管批准的法律法规。

公司无法预测未来的立法或行政政策可能产生何种法律法规,以及该等法律法规的性质或范围。

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适应现有规定的变化,或无法持续遵守监管要求,则可能会无法获得监管批准,从而导致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

此外,如公司获得任何候选药物的加速批准或附条件上市批准,监管机构会要求公司进行验证性研究或其他类似研究以验证预测的临床获益,还可能要求公司进行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确认性研究的结果可能不支持预测的临床获益,进而可能导致批准被撤销。在加速批准后的经营活动中,公司尚需遵守若干在常规批准下无须遵守的限制性条件。

5、公司目前正在并可能在未来为候选药物在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临床试验,而FDA及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可能不接受该等试验的数据

公司目前正在并可能在未来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包括中国)对候选药物进行临床试验。FDA或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对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进行的临床试验数据的接受可能受制于某些条件或根本不被接受。FDA通常不会考虑非根据IND进行的外国临床试验的数据,除非(1)该试验是按照GCP要求精心设计和进行的,包括对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表现、监测、审计、记录、分析和报告,以保证数据和报告的结果是可信的和准确的,以及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和福利得到保护,以及(2)如果有必要,FDA能够通过现场检查验证该试验的数据。如果将外国临床试验数据作为在美国上市批准的唯一依据,FDA一般不会批准该申请。除非(1)数据适用于美国人口和美国医疗实践;

(2)试验是由具有公认能力的临床研究人员进行的;以及(3)数据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不需要FDA的现场检查,或者,如果FDA认为这样的检查是必要的,FDA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验证数据。此外,必须满足FDA的临床试验要求,包括足够规模的病人群体和统计学基础。许多国外监管机构也有类似的审批要求。此外,这种外国试验将受进行试验的外国管辖区的适用当地法律的约束。公司不能保证FDA或任何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将接受在美国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以外进行的试验数据。如果FDA或任何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不接受该等数据,这将导致进行额外的试验,这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可能导致公司可能开发的候选药物在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得不到商业化的批准。

行业技术风险

1、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未能证明安全性及疗效符合监管机构要求或未产生积极结果的风险

在获得销售候选药物所需的监管批准之前,公司须进行广泛的临床试验以证明其对人体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诸多延迟或阻止公司获得候选药物的监管审批或者商业化资质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监管机构、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不授权公司或公司的研究人员在潜在的试验场所开展临床试验;

(2)公司无法与CRO及试验场所按可接受条款达成协议,这些条款可能须经深入协商,且不同的CRO及试验场所适用的条款可能差异显著;

(3)公司无法确保药品的生产及供应质量、无法遵守现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无法获取临床试验所需的足够数量的候选药物、或无法推动候选药物的商业化等;

(4)公司的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产生负面或不确定结果,且公司决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进行其他临床试验或放弃药物开发项目;

(5)公司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所需的患者数量比公司预期的更多,患者招募不足或慢于公司预期,或患者的退出率高于公司预期;

(6)公司的第三方承包商(包括临床调查员)无法及时遵守或根本不遵守监管规定,或无法履行其对公司的合约义务;

(7)公司因各种原因须暂停或终止候选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发现缺乏临床反应或其他意外特征,或发现参与者面临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

(8)监管机构、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出于各种原因(包括不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公司或公司的研究人员暂停/终止临床试验或剔除某些临床试验的结果;

(9)公司的候选药物临床试验成本高于公司预期;及(10)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伴随诊断或临床试验所需的其他材料的供应及质量不充足或不适当。

如果应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无法进行额外的临床试验或对候选药物进行其他超出公司目前考虑范围的测试,或公司进行该等试验或测试的结果不甚正面或产生安全性问题,公司可能会:

(1)延迟获得公司候选药物的监管批准;

(2)根本无法获得监管批准;

(3)获得不符合公司预期范围的适应症批准;

(4)获得首次监管批准后又被要求将药物退市;

(5)须遵守额外的上市后测试要求;

(6)须遵守药物分销或使用方式的警告说明书或限制;或(7)就该药物的使用无法获得用药报销或无法获得商业上可行水平的用药报销。

临床试验、生产或监管方面的延迟也可能增加公司的开发成本、缩短公司商业化的专有权期限或使竞争对手先于公司将药物推向市场。这会削弱公司商业化候选药物的能力并损害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

2、因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出现困难导致临床开发活动出现延迟的风险公司临床试验能否及时完成取决于公司能否招募足够数量且直至临床试验结束一直接受试验

的患者。公司曾经并可能继续出现临床试验患者招募方面的困难,其原因包括:患者人数规模、性质以及方案中定义的患者合格标准、来自其他公司的竞争、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流行病(例如新冠肺炎疫情)等。

公司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可能与竞争对手在相同治疗领域的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构成竞争,而该竞争将减少公司招募患者的数量及类型,原因在于部分本会选择参加公司试验的患者可能参加竞争对手开展的试验。由于合格临床研究人员及临床试验地点的数量有限,公司预期会与部分竞争对手在相同的临床试验地点进行临床试验,这将减少公司在这些临床试验地点可招募的患者数量。即使公司能招募到足够数量的患者,患者招募的延迟将可能导致临床试验成本的增加或影响临床试验的时间及结果,对公司推动候选药物开发产生不利影响。

3、药物及候选药物发生不良事件的风险

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导致的不良事件可能导致公司或监管机构中断、延迟或暂停临床试验以及更严格的说明书标签要求,或可能导致国家药监局、FDA、EMA或其他同类监管机构延迟或拒绝作出批准,或限制或撤回已作出的批准。如果药物获批后的后续临床试验或患者用药过程中显示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发生率较高且不可接受,公司的临床试验可能会被暂停或终止,而上述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公司停止候选药物的进一步开发,或拒绝作出批准,或于批准后要求公司停止商业化。

公司在临床试验中曾报告相关药物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部分上述事件导致了患者死亡,上述情况在抗癌药开发中较为常见。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影响患者招募或已招募的受试者完成试验,并可能导致产品责任索赔。任何该等事件均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及前景。公司披露的定期及最新公告、新闻报道及科学和医学报告中会披露候选药物的临床结果,包括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每份披露文件仅截至该报告使用数据的日期为止,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否则公司不承担更新此类数据的责任。此外,很多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包括免疫媒介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内分泌病、肾炎及肾功能衰竭、皮肤不良反应及脑炎)均与利用检查点抑制剂(例如百泽安)进行治疗有关。这些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可能在某些患者群体(可能包括老年患者)中更为常见,且在检查点抑制剂与其他疗法结合时可能会恶化。

此外,由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引起或由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引起的不良副作用可能会导致重大负面后果,包括:

(1)监管机构延迟或暂停尚未完成的临床试验;

(2)公司暂停、延迟或改变候选药物的开发或药物的销售;

(3)监管机构撤回批准或撤销相关药物的许可证;即使监管机构未作出决定,公司也可能做出相关决定;

(4)监管机构要求于说明书增加额外警告;

(5)要求公司实施该药物的风险评估减缓策略(如瑞复美),或如果已实施风险评估减缓策略,则需要于风险评估减缓策略下纳入其他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相似的策略;

(6)要求公司进行上市后研究;

(7)公司被起诉并为对受试者或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上述任何事件均有可能阻止公司实现或保持特定药物或候选药物的市场接受度,并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及前景。

1、境外监管法律法规变化及与境内监管要求存在差异的风险

(1)公司注册地、上市地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

公司设立于开曼群岛,须遵守开曼群岛相关法律。公司通过境内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等地设有子公司。因此,公司除了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法律法规外,还须遵守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发布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该等法律法规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产生实质影响。例如,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要求,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当满足有关要求,否则可能受到相关处罚。公司无法预测该法律或其解释于日后的任何变动。如果公司未来须根据《经济实质法》或其修订而变更业务,则公司的业务及营运业绩可能遭受负面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遵守该规定,则公司可能受到处罚。

作为一家三地上市公司,公司需要同时接受三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同时遵守包括《纳斯达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能完全遵守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三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则可能受到处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美国及中国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要求与境内存在差异的风险

适用于公司的境内外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尽管公司始终将尽可能保证三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但是仍然难以保证三地信息披露完全相同。A股投资者可能会因为信息披露的差异而影响其投资决策,从而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2、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提交的年度报告10-K表格中的审计报告过往由未经美国上市公司会

计监管委员会全面检查的审计师编制,因此,投资者此前无法受益于该等检查。

作为在美国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师及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公司于2014年财政年度至2021年财政年度的审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须接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定期检查。由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位于中国,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在未取得中国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检查,因此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过往及现在均未受到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检查。此外,由于公司在中国有大量业务,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目前无法在未经中国政府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因此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为公司在中国进行的审核工作过往无法由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独立全面检查。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在中国境外对其他审计师进行的检查曾发现审计师的审核程序及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陷,这可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加以处理以提高日后审核质量。缺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对在中国开展的审核工作的检查使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无法定期评估审计师审核及其质量控制程序。因此,若公司审计师的任何工作底稿已经或即将位于中国,有关工作底稿尚未及将不会受到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检查。因此,公司及投资者无法受益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检查,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公司股票的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审计程序、所报告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3、若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

可能会被除牌及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及普通股可能会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被禁止进行场外交易。于2021年12月16日,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颁布《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裁决报告》,根据该报告,公司先前聘请的审计师受到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的裁决。根据现行法律,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及普通股可能在2024年不得在美国上市及进行场外交易。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除牌或面临被除牌的威胁均可能对投资人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监管机构继续关注目前受国家法律(特别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审计及其他资料的获取,《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已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生效。《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列明,若证券交易委员会判定公司已提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发出的审计报告,而该会计师事务所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并无接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调查,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禁止公司的股份或美国存托股份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因此,根据现行法律,上述情况可能发生在2024年。于2022年3月30日,在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采纳实施规则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如预期将公司纳入《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项下的最终发行人名单内。于2022年2月28日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10-K表格(该年度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财务报告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于2022年3月8日被临时命名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然而,随着公司的全球业务扩张,公司已评估、设计及实施业务流程及控制变更,并在中国境外建立了强大的组织能力,这使得我们聘请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Ernst&Young LLP担任本公司的审计机构,对公司拟提交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预期这将符合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有关审计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检查要求,并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三年期限之前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他规定。

此外,于2021年10月,纳斯达克已采纳额外的上市标准,该等上市标准适用于主要营业地为当地监管机构实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或其他法律以限制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司法管辖区(“限制市场”)的公司。根据新规则,某一司法管辖区是否准许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检查将成为决定该司法管辖区是否获纳斯达克认为属限制市场的一个因素。中国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限制市场,因此,纳斯达克可能对公司施加额外的上市标准或拒绝公司的证券继续于纳斯达克上市。考虑到公司审计师的审计流程及质量控制流程的有效性、人员及培训的充分性或与我们审计有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后,公司无法向投资人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将对公司实施额外及更严格的标准。

尽管我们了解到中国证监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已就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的中国会计事务所进行磋商,但无法保证公司将能够遵守美国监管机构或纳斯达克施加的规定。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除牌将迫使美国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出售其美国存托股份或将美国存托股份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尽管公司的普通股在香港上市,但投资者在将其美国存托股份转换为普通股并将普通股移至香港方面或会面临困难,或为如此行事可能不得不增加成本或蒙受损失。由于预期该等行政或立法措施会对在美国上市但在中国拥有大量业务的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加上投资者会对该等公司产生负面情绪,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的市场价格或会遭受不利影响,而无论该等行政或立法措施是否会实行,亦无论公司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

鉴于美国Ernst&Young LLP将担任审计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2022年10-K表格”)的主要会计师,我们预期将能遵守《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并将于提交公司的2022年10-K表格后证明公司已聘请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认定能进行检查或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美国Ernst and Young LLP,这将阻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将公司认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从而阻止将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除牌。

然而,该等努力未必足够,且最终未必会成功。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实施法案而制订的规则、日后可能成为法律的任何其他类似立法或者可能作出的行政命令,公司亦可能受其强制执行规限。尽管公司致力于遵守适用于美国上市公司的规则及规例,但目前公司无法预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可能采纳的规则对公司上市地位的潜在影响。如果公司无法遵守该等规则,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可能将被除牌。与潜在除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普通股及人民币股份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未能采纳有效应急方案也可能对公司的业务以及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普通股及人民币股份的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加速问责法案”)或美国竞争法案的潜在修订会将未经检查

年数从三年减少至两年,从而缩短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可能被禁止场外交易或退市前的时间。

若修订法案获通过,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可能会于2023年从交易所退市,并被禁止在美国进行场外交易。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以修订《2002年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14(i))第104(i)条,如果注册人财务报表的会计师连续两年(取代《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目前实施的连续三年)不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检查,则禁止任何注册人的证券于美国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进行场外交易。

2022年2月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22年美国创造机会使制造业在技术和经济实力上领先(竞争)法案》(“美国竞争法案”),其同样对《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作出修订,将三年期限缩短为两年。然而,美国竞争法案包括较《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更广泛的立法,以响应美国参议院在2021年通过的《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将需就该等各法案的修订案达成一致,以便立法机构于总统签署法案以使其成为法律之前通过其修订法案。目前尚不清楚该等法案是否或何时会被签署成为法律。如果该法案成为法律,其会将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从交易所退市及被禁止在美国进行场外交易的时间从2024年缩短至2023年。

鉴于美国Ernst&Young LLP将担任审计公司2022年10-K表格的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师,公司预期将能够遵守《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和美国竞争法案,并在提交2022年10-K表格后证明公司已聘请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认定能够检查或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该等努力未必足够,且最终未必会成功。因此,公司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5、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导致公司财务报表被认定为不符合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风险2012年,美国证交会对中国的五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公司的独立注册审计师)提起了行政诉讼,指控其拒绝提供审计工作文件及与受美国证交会调查的若干其他中国公司有关的其他文件。

2014年,美国证交会发布了一项初步行政法律决定,谴责该等事务所并暂停其中四家事务所在美国证交会执业,为期六个月。2015年,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均接受了美国证交会的谴责并支付罚款以了结此项争议,避免被暂停在美国证交会执业。和解安排要求该等事务所按照详细的程序,争取通过中国证监会向美国证交会提供其中国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如果该等事务所未遵循该等程序,美国证交会可能对其暂停注册或重新启动行政程序。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已知晓该等政策限制,并已与公司的审计师沟通以确保合规。若在美国证交会提起指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公司的独立注册审计师)未能符合其要求提供文件的特定标准的行政法律程序中,美国证交会对该等事务所施加额外纠正措施,公司可能无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及时提交未来财务报表。

和解并不要求该等事务所承认任何违法行为,并保留该等事务所在美国证交会重新启动行政法律程序时的法律辩护权。若美国证交会重新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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