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公司收购的北姚站是资产收购,非股权收购,因此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来源: 同花顺iNews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12月26日讯,有投资者向赫美集团002356)提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该将期初至期末的收入利润等并入当期利润表。这次收购北姚,最终控制方一致,且控制具有连续性,非暂时性,属于同一控制范畴,那么,北姚的营收应当从24年1月1日起并入贵公司24年年报。请问董秘,以上分析,是否正确?期待回复!

  公司回答表示,投资者您好,公司收购的北姚站是资产收购,非股权收购,因此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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