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禧科技: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026-10-29 09:05:47
来源:同花顺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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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10月29日讯,有投资者向银禧科技(300221)提问, 董秘您好!公司已起诉六名股东,以提案协同为由请求法院认定其为一致行动人。作为小股东,我留意到谭文钊、林登灿二人联合提交临时提案,又同步撤回提案,重大股东行为高度协同。请问:1、公司如何看待二人同步提案、同步撤案的协同行为?2、公司是否评估谭文钊、林登灿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3、二人持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恳请正面回复,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谢谢

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1.谭文钊、林登灿二人具有公司董事及有提案权股东的双重身份,为提高换届选举效率提出临时提案、因考虑彭朝晖等六名股东联合函诉求而作出撤回提案的合理安排。2.谭文钊、林登灿作为董事和公司其他董事一样,在履行董事职责时,有其个人立场和判断。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如果经常性在董事会及股东会表决存在重大分歧也不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科学决策,更需要兼具股东身份的董事在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策问题上求同存异。因此谭文钊、林登灿在兼具股东和董事双重身份背景下,为提高会议决议效率及考虑股东意见诉求作出的合理安排,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3.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谭文钊与林登灿各自持股均未达到5%,且二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无需合并计算所持公司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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