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亡补助金多年后引纠纷 法院判决儿媳向公公分割10万元
据湖南高院消息,丈夫因工死亡后,近70万元补助金由妻子王某领取。数年后,公公老张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补助金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老张有权主张权利。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判决王某向老张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5%,即10万元。
张某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亡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共计70万元(含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至其妻子王某账户。张某父亲老张在款项发放数年后方提起诉讼,要求儿媳王某及孙子女支付其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明确了以下焦点与判决依据:
1. 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而为近亲属共有财产。主张分割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未采纳王某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2. 分割权利认定:老张作为张某父亲,依法享有主张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
3. 款项具体分割:70万元款项中的丧葬补助金2.8万元,因丧事主要由王某操办并承担费用,故判定归王某所有。对于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院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了多方因素:王某中年丧夫,独自抚养两名当时未成年的子女,并在张某去世后承担了对老张的主要赡养义务,精神与经济压力较大;其子小军目前仍为在校学生,需王某继续支持。老张因儿子去世精神受创、经济来源减少,但其另有一女,且自身有社保金收入。基于此,法院最终酌定王某向老张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5%,即10万元。
法院指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由法定近亲属共同共有。家庭成员间对于大额财产分配,宜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以避免纠纷。分割时应参照继承顺位规定,并综合考虑共有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生活现状、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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